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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sunlandip

2014-07-13 04:31:08

OA1,审查员检索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并且论述了该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该OA的最后结尾,审查员写道:“请申请人注意,对比文件2(公开号)也能够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的创造性。” 该OA结束,后面没有任何论述了。

请问:该审查员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审查操作规程?申请人针对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暂时先不做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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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bject Object]

评论10

李工仲明

2014-07-13 04:35:26

如果你的权利要求确实有创造性,你有足够的把握说理说得过审查员。那么审查员对于D2的引用实质上就是和D1相同的,那你就可以无视这句话存在。
反正他也没有说出来什么具体结合D2公开的内容,否定创造性的理由。
白龙马

2014-07-13 06:54:46

这句话不违反审查规程。只是提醒你,如果你答复只是应付D1,那么还会有oa2,基于D2的,而且基本跟oa1一个思路--这样就是浪费时间了。所以你赶紧投降吧,或者提前准备好应付D2,最好(而不是必须)在本次答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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