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1,审查员检索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并且论述了该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该OA的最后结尾,审查员写道:“请申请人注意,对比文件2(公开号)也能够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的创造性。” 该OA结束,后面没有任何论述了。
请问:该审查员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审查操作规程?申请人针对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暂时先不做答复?谢谢!
并且论述了该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该OA的最后结尾,审查员写道:“请申请人注意,对比文件2(公开号)也能够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的创造性。” 该OA结束,后面没有任何论述了。
请问:该审查员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审查操作规程?申请人针对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暂时先不做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