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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以“常规技术手段”为由认定从属权利不具新颖性怎么办

szyidou

2013-02-28 02:17:28

本人入行之初写的一份实用新型的案子,现在下了一审通知书,该如何答复、从什么角度答复!请高手予以指点,谢谢!
具体如下:
独权: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认为独权不具有新颖性。(通过对比,确实存在此缺陷)
权利要求2:是对独权中的一个技术特征的材料限定(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审查员认为是领域内的常规选择,所以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3:其引用权利要求1或2,是一个结构上的技术特征并产生了一定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审查员认为是领域内的常规手段,所以不具有新颖性。

本人的想法是从权利要求3中动手脚,但不知道是否合理?会不会导致本案再出现创造性的问题?还有没有更好的考量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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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9

lilax

2013-02-28 02:17:29

1:新颖性是要求一一对应的(即使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你也应该有一个可以对应的特征吧)。
2:在对比文件是抵触申请的时候,可以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原则来评价新颖性。如果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应该使用创造性进行评价。
3:有益效果是用来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所谓“领域内的常规手段”其实是“本领域内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使用的常规手段”的简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变了,所谓“领域内的常规手段”的论断也就得不到支持了。

另外,新颖性(不管审查员说的对不对)还没有解决,谈不上“会不会导致本案再出现创造性的问题”。走一步算一步吧。
李工仲明

2013-02-28 02:37:37

原则上,实用新型的初审是不审核创造性的,即使是刚刚打算要修改的审查指南。
楼主可以详细看一下实施细则的大概30多,40多条位置(可能是35条)。有一条是说明实用新型的初审审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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