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行之初写的一份实用新型的
案子,现在下了一审通知书,该如何答复、从什么角度答复!请高手予以指点,谢谢!
具体如下:
独权: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认为独权不具有新颖性。(通过对比,确实存在此缺陷)
权利要求2:是对独权中的一个技术特征的材料限定(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审查员认为是领域内的常规选择,所以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3:其引用权利要求1或2,是一个结构上的技术特征并产生了一定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审查员认为是领域内的常规手段,所以不具有新颖性。
本人的想法是从权利要求3中动手脚,但不知道是否合理?会不会导致本案再出现创造性的问题?还有没有更好的考量角度?

具体如下:
独权: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认为独权不具有新颖性。(通过对比,确实存在此缺陷)
权利要求2:是对独权中的一个技术特征的材料限定(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审查员认为是领域内的常规选择,所以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3:其引用权利要求1或2,是一个结构上的技术特征并产生了一定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审查员认为是领域内的常规手段,所以不具有新颖性。
本人的想法是从权利要求3中动手脚,但不知道是否合理?会不会导致本案再出现创造性的问题?还有没有更好的考量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