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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正部级专家的诡辨术(附正部级专家论文)

专利无用

2013-01-30 08:39:29

本帖最后由 专利无用 于 2013-1-30 10:12 编辑

揭露正部级专家的诡辨术(附正部级专家论文)  

2011-09-18 10:03:32|  分类: 转载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本文转载自常熟老吴《谁在导演专利诉讼中的闹剧?》


引用者的话:一个与本案完全无关的人,仅看到“王牌”代理人的论文和我的博客,就写出了如此气壮山河的论文,足见“常熟老吴”的正气。

—— 摘要:

国内一位知识产权界的顶级专家,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部级研究员张荣彦,在与李雪春(一位留洋博士)合作为一项发明专利的侵权方代理无效请求案件中,不顾职业道德,通过某种手段,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项发明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张为了炫耀他的能耐,把这次代理过程写成了一篇“学术论文”《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本文揭露了专家在论文中采用的诡辩欺骗手段,并指出了专家在论文中闹出的笑话,逐一把专家的论点驳倒。但就是这么一篇诡辩加笑话的所谓“学术论文”,其中某些观点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被“骗”而采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还把该论文评为优秀论文,实在值得玩味与深思。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家、专利

[我为何要写这篇文章并置顶?一方面我与翟佑华是同行,他研究三相绕线电机的起动,我研究三相笼型电机的起动及汽车起动电机。另一方面我们都是发明人,都拥有发明专利,彼此能理解体会到搞发明的艰辛,许多人常常把实用新型专利也误解为发明专利,而实际上在我国真正的发明专利只占全部专利的7%,发明专利在授权前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的,而实用新用专利是不作“实质审查”的。翟佑华的今天很有可能就是我的明天,我发现有人已在觊觎我的专利技术,如果有人侵权,我将拿起法律的武器同侵权者作斗争,如果法律保护不了我的发明专利,我将誓死捍卫。]


河南南阳某央企高级电气工程师 翟佑华,经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于200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翟佑华与人合作在浙江实施了该专利,该专利产品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新产品的鉴定与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扶持项目。

2008年翟佑华发现有人在仿冒他的专利产品,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成都中院判定: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30万元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于2010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来这一专利侵权案已宣告结束,但被告认为仿冒有理,于2009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在复审委进行了第一次口审。口审于当天下午结束后,侵权人通过审理本案的复审委主审员龙X,找到了“王牌”专利代理人张荣彦(龙X主审员职业生涯中的前五个专利无效案件和前两个专利复审案件(2005年-2006年间)是与张荣彦合作审理的),于2010年元月14日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张荣彦是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事专利无效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且是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据某代理公司宣称,我国仅三人获此职称,许多两院院士也才付部级),离职后受聘于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任诉讼部负责人。这可是一位重量级的专家,能耐之大是我等小民无法想象的,更何况,审理本案的主审员是其带出来的。通过他的代理,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翟佑华的专利无效。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一项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审查过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转眼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了,足见这位专家的“能耐”了。

这下侵权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翟佑华当然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专利被宣告无效,遂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仅经过半小时的审理,就宣告撤销第15243号决定书。至此,翟佑华已出庭8次,各种费用共计化掉30余万元。

这该到了纠纷的终结了吧?还不是。据翟佑华说,侵权人已打电话警告翟佑华: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前,侵权人为节省代理费用,没有请张荣彦代理该案,才让翟佑华占了上风,现决定不惜一切代价请张荣彦出山活动,一定会再次无效翟佑华的专利。

再从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上看,专利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权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终审权)。只要侵权人有“能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就可以让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限次地作出该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让此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间作无限循环;除非翟佑华放弃专利权,才能终止循环。因此,翟佑华的维权之路还很长、很长……

从该案的发展上看,张荣彦是能无效翟佑华专利的关键人物。如果没有他的出戏,该案应在四川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就已终止了。

而张荣彦(尽管在该案的八次庭审中,只充当过一次无效请求代理人)为了炫耀他的能耐,将仅有的一次代理过程写成了《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1年年会、第二届专利论坛上作为“优秀论文”,享受在该论坛上公开宣读的特权(该文收集在《论文集》的第77-86页)。

我有幸读到了这篇“学术论文”,但读后感觉没什么学术可言,恰恰是漏洞百出,逻辑混乱,是一篇不折不扣的诡辩论文。

这篇论文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也是该案的焦点,是对专利文件独立权利要求书中的“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这二句的描述是否客观存在及是否正确的判断。

先来看上一句“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



这位专家对比专利文件中的附图后认为,“弹性阻力装置”不在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书中的描述客观上不存在。如果是小学生这样认为是对的,因为小学生没有学过物理学。但有点物理电学知识的人是不会这样看的,现以如图1为例,有A、B两块铁板,现在要使两块铁板在电路上连接起来,即要在A、B之间设置一根导线,那么图1中的导线a明显是连接在A、B之间或称设在A、B绝对空间位置之间,但导线b(红线)难道不能说是连接在A、B之间吗?如果仅从空间概念上看,A、B之间是二条虚线内的范围,但从电学的导电过程来看,也就是从功能概念来看,凡是接A、B的导线,都属于设在A、B之间,尽管这根导线不在二条虚线范围内,也就是说即使这根导线绕了地球一圈,只要其两端,一端接在A上,另一端接在B上,就是连接在A、B之间,或者说这根导线设在A、B之间。



再来看力学问题,如图2在地面上放两根压缩弹簧,弹簧上固定一块木板,人可坐在木板上,这种带弹簧的凳子(沙发)有减震作用,压缩弹簧设在木板与地面之间,地面有一个上托的力作用在弹簧上,地面托住了弹簧。

再看如图3,先在地面上做一个支架(红线),在支架上吊两根拉伸弹簧,然后固定一块木板,人可坐在木板上,这个吊凳同样具有减震作用。从表面看,现在木板与地面之间没有任何部件,但从力的传递过程看,拉簧的力先传到支架,再从支架传到地面,实质上同样是地面托住了弹簧,只是通过了支架的传递而已。



那么从力学的角度就可以说,拉簧与支架设在木板与地面之间,而拉簧与支架组成了“弹性阻力装置”;这与压簧设置在木板与地面之间的作用和效果是完全相同的。

现在把地面当成静电极,木板当成动电极,还要对此作什么解释吗?

有一点力学知识并接触过弹簧的人,都知道拉簧与压簧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实质是相同的,原理是相同的,最终使用效果也是相同的。至于具体是用拉簧还是压簧,只是看实际使用场合那种更方便设置而已,便于设置拉簧的地方,就采用拉簧,便于设置压簧的场合,就采用压簧,两者没有本质区别,都遵循胡克定律。

一个专家既然是用小学生的眼光来看电学与力学问题,死抓住“之间”不放,硬说“弹性阻力装置”不在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这不是强词夺理是什么?

再看后一句“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

这句话无论是从语法上还是从所述的功能上看都是正确的,对中等文化的人都能理解其所表达的含义,就是弹性阻力装置所产生的阻力随动、静电极之间距离的减小而增大。但就是这么一句很平常而又正确无误的话,却被这位专家说成不对了,而且是存在“严重错误”,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专家先把“成反比”说成是“成反比例”,还旁征博引从《辞海》中找来了反比例公式

又找出胡克定律说“弹簧的伸长距离与其所受的外力成正比,但绝不能由此得出‘弹簧的压缩距离与其产生的弹力成反比’的结论” (《辞海》记载的胡克定律原文是:应变力与变形量成正比)。言下之意就是不能得出“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的结论。

但实际上“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与“弹簧的压缩距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理概念,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其原始距离-弹簧的变形量。专家在此偷梁换柱,把它们混为一谈,让你稍不注意就会掉进他为你设的陷井,可谓无中生有,用心险恶。(诡辩)

紧接着专家根据反比例公式推算(暂不去管他推算是否正确)出了这么个结论:“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的描述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一般的弹簧装置无法提供的技术特性”。

人家的专利明明已经变成了产品,实践都已证明弹簧装置完全能提供这种技术特性,这位专家还在叫嚣“无法提供”,这不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颠倒黑白么?

但这位专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于他的无知,把“反比”与“反比例”混为一谈,结果将反比例公式用错了地方,本想故弄玄虚欺骗我等小民,却落了个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下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1996版347页,对“反比”与“反比例”的解释如下:

[反比](1)两个事物或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发生变化,其另一方随之起相反的变化,如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反而逐渐衰弱,就是反比。

[反比例] 两个量(a和b),如果其中的一个量(a)扩大到若干倍,另一个量(b)反而缩小到原来的若干分之一,或一个量(a)缩小到原来的若干分之一,另一量(b)反而扩大到若干倍,这两个量的变化关系叫做反比例,记作a=1/b或a∝b。

从中可以看出,“反比例”是“反比”的一个“特例”。

专家自己无知,还偏加上“众所周知”。也许专家以为自己是高级知识分子,其他人均是傻瓜。但你今天恰恰就栽在这里了,无知到了颠倒黑白,还自以为是专家。我说你无知不冤枉吧?服不服?不服气的话上来冒个泡,与我辩论一番。

不过我劝你上来冒泡之前,先做两件事:

1、起诉《辞海》编委会,为何只收进“反比例”这个词,而没有收进“反比”这个词。结果让你这位专家把“反比”与“反比例”混为一谈,颜面尽失、无地自容。堂堂一位正部级的研究员,专家中的专家,却被一位小民说成无知,这口气能咽下去吗?

2、动用你的“权威”,叫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修改《现代汉语词典》,把“反比”解释过渡为“反比例”。你教他们偷换一下概念不就成了,这可也是你玩得游刃有余的“才能”啊。

否则,你上来冒泡,还能说什么呢?只能用哑口无言来形容了。

从上述分析可见,专家赖以立足的两块基石已被搬掉,专家提出的两条专利无效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第二条理由更是闹了个惊天大笑话,贻笑大方。希望更多的人特别是专利代理人来讨论该案、分析该案,把它弄个水落石出。


正部级专家论文《从一案例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批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超级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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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40

张玉宝

2013-05-12 10:09:12

本帖最后由 张玉宝 于 2013-5-14 20:12 编辑

对于“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不难理解:在前面的“动静电极”四个字当中,连个顿号都没有出现,它是一个表示概念特征的词汇;后边是一种附属装置对动电极和静电极产生的作用。

这个“动静电极”既不是实体名词,也不是方位词,所以,在明确了“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后,就包含了“弹性阻力装置”在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或“之外”的全部含义。


也如“专利无用”所讲的“甲乙之间设有阻止甲向乙移动的丙”一样,这里的“甲乙”是代词,而不是序列号,不做位置甄别之用,所以说。甲乙之间的事情由丙来解决。并没有对丙的位置构成限定。此处不做限定,它省略的都是一些“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而已。
专利无用

2013-07-15 04:08:27

本帖最后由 专利无用 于 2013-7-15 16:15 编辑


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  


     本人,翟佑华,经十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于200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为:03368874.503219788.803112809.2)。该  专利产品于2003年通过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2004年通过了浙江省科技新产品的鉴定,2005年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2006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扶持项目。

     2008年本人发现有人仿冒该专利产品,于是走上了维权之路。2009年成都中院一审判决、2010年四川高院终审判决:侵权事实成立,仿冒者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

    本来这一专利侵权案已宣告结束,但仿冒者认为仿冒有理,于2009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

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在复审委进行了第一次口审。通过这次口审,仿冒人很快找到了“审理本案主审员龙X的引路人和同事”张荣彦{X主审员职业生涯中的前五个专利无效案件和前两个专利复审案件(2005-2006年间)是与张荣彦合作审理的}当代理人,于2010年元月14日提出了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

     张荣彦是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事专利无效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且是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据张所在的代理公司宣称,我国仅三人获此职称),离职后受聘于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任诉讼部负责人。这可是一位重量级的专家,能耐之大是我等小民无法想象的,更何况,审理本案的主审员是其带出来的。通过他的代理,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5243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翟佑华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为维护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复审委使用了“偷换概念”这一低劣手段。具体手段是:选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众多技术特征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将其中的主要技术特征:“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删除,就得出“即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再以本专利未直接记载“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簧的实施例”将其全部无效。

“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是“弹性阻力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它包含了弹簧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和“之外”两个概念。这正如甲阻止乙向丙移动,包含了:甲站在乙与丙“之间”推乙、和甲站在乙与丙“之外(乙的背后)”拉乙,这两种具体实施方式。甲无论站在乙与丙“之间”或“之外”,所起的作用均是:“阻止乙向丙移动”,且均可称之为:乙与丙“之间”的阻力者

      堂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本应公平公正,但为了维护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使用删除“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之手段,达到偷换“弹性阻力装置”概念并否定全部专利之目的,其行为是可耻的。

      这下侵权人笑掉大牙,一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对外宣称:翟佑华的发明专利是一个被专利复审委无效了,且是一个落后的产品,以此与专利权人争夺用户。

    专利权人当然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专利被宣告无效,遂把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仅经过半小时的审理,就宣告撤销第15243号决定书。

    且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海旗在法庭上,当着复审委代理人龙X的面,公开亮明自己的观点是:“发明专利只占到7%,从构思发展到能够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发明人要付出多少心血。专利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我最痛恨有人仅利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轻易地否定通过了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这是最没能力的表现!”

     这在有正义感的人看来,是对复审委行为的控告,因此,审判长刘海旗的话一讲完,就迎来了傍听席雷鸣般的掌声。这   该到了纠纷的终结吧?还不是。复审委为展示维护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之“决心和能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再从专利无效审理程序上看,专利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权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终审权)。只要侵权人有“能力”搞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只要专利复审委有“决心”维护其前任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权威”,就可以无限次地作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让此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间作无限循环;除非本人放弃专利权,才能终止循环。因此,本人的维权之路还很长、很长……


为证明此文的真实性,本人将与本案相关的文件及互联网超级联接公示于下:



一、侵权判决书、无效决定书、判决书
1、发明专利侵权一审判决书(判决时间2009/9/28)
http://163.fm/BhIfTw1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时间2011/3/27) http://163.fm/5V9D85s

5、起诉专利复审委一审判决书(判决时间2011/12/20) http://163.fm/7oLjAu2
二、专利无效审理阶段双方递交的文件
1、
发明专利无效口头审理记录  http://163.fm/PkDmYmb
2、
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含无效请求书影印件)http://163.fm/3pFPgYG
3、
对无效请求人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含无效请求补充意见影印件) http://163.fm/FtQBE5m
三、专利行政诉讼一审阶段递交的文件
1、
《起诉书》(含无效决定书影印件) http://163.fm/NIm1msR
2、专利行政诉讼原告发言词(附专利无效决定书)  http://163.fm/IF541pL
四、专利行政诉讼二审阶段三方递交的文件1、
侵权人和复审委的上诉书  http://163.fm/UMiSbMn
2、
专利权人答辩行政上诉书  http://163.fm/VDC4Aih
五、专利权人与专利仿冒者利用公用资源的较量
1、
仿冒专利的“李鬼”是害人精 http://163.fm/6qrve0L
2、专利权人的维权在中国为什么这么难?!(附正部级专家在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第二届专利论坛上宣读的论文影印件) http://163.fm/F0R7A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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