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请美国方法类专利,但又担心后期若遇到侵权,诉讼取证难等问题,所以,
想了解一下美国方法/工艺类专利的保护,侵权判定的特点,以及律师取证的权限、流程等问题。特来请教各位前辈。
据我所知,国内的专利侵权判定通常涉及:
全面覆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想了解一下美国方法/工艺类专利的保护,侵权判定的特点,以及律师取证的权限、流程等问题。特来请教各位前辈。
据我所知,国内的专利侵权判定通常涉及:
全面覆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等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禁止反悔原则;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等等。
而且感觉国内律师对方法类专利的取证并不是很便利。
我查到的一些国内文献有提到如下几点:
“美国公司仍在一如既往的向律师征询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以取得抗辩故意侵权的法宝,原因在于律师法律意见仍然是最直接最有效抗辩故意侵权的途径。”
“律师可提供可能的专利无效或者不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侵权人还可以依据律师的法律意见评估潜在的风险,从而确定授权谈判以及诉讼的策略。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专利律师提供的专利无效或者不侵权的法律意见来证明没有故意侵权的意图。”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负面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律师客户豁免权原则来避免诉讼中披露不利于自己的律师法律意见,不必担心因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有且有可能使用其他证据不存在故意侵权。”
那这里的原告律师可以去被告侵权者那里调查取证、获取不侵权的证据吗?有何限制?
或者是否有可建议的美国专利侵权的案例能参考?或可检索的途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