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在一案双申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怎么理解?我理解的是指权利要求相同才算同样的发明创造嘛。
答: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解决该相同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亦相同。而对于专利申请而言,所谓“同样的发明创造”,你的理解正确:即相同的权利要求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性。即使说明书一字不差,例如同时公开了一种产品和制备方法,但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仅请求保护产品,而另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仅请求保护方法,虽然说明书完全相同,但由于权利要求的不同而使得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申请,它们之间并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2、如果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一样的,撰写时表达的方式不一样,使得权利要求不一样,是否需要一案双申?进一步地,为什么撰写权利要求是要写成多种形式呢?其目的在哪?
答:你说的撰写表达的方法不一样,是不是只是“撰写表达”有所差异,而对于整个技术方案而言却实质相同?如果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仅仅是撰写上的措辞不同,那么它们实际上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性,例如一件申请请求保护晶体化合物A,特征在于其X粉末衍射峰的位置在....;另件申请请求也请求保护晶体化合物A,特征在于其晶胞参数为...。如此撰写形式差异够大吧,但经过检索或对比实验发现,实际上具有如此X粉末衍射峰的该晶体化合物A,同样具有该晶胞参数。也就是说,虽然撰写形式不同,但实质上完全相同,因此这两个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个例子可能有点偏激,来个也许更符合楼主意思的:A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H酸的制备方法,特征部分使用了红铝;B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的制备方法,特征部分使用了二氢双(2-甲氧乙氧基)铝酸钠。如此粗一看,确实不同,但实际上H酸就是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红铝即为二氢双(2-甲氧乙氧基)铝酸钠,因此虽然撰写形式上不同,但技术方案实质完全相同,因此仍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知道所举的这两个例子是否就是楼主说的“撰写形式不同”?
“进一步地,为什么撰写权利要求是要写成多种形式呢?其目的在哪?”不太明白你说的“多种形式”是什么意思?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