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是蓝色。解答是黑色。
问题1:
案件处于收到Final OA 但还在6个月内
(3个月答复期限+3个月延期),此时是否可提交CA?继续申请(非部分继续申请)是不是可以按照母案之前公开的说明书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
求不同),申请新的案件?最终两件案件可能都被授权。如果继续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求部分重合,是否会两件案件都可能授权,那样是不是会造成重复
授权呢?请赐教。非常感谢
解答1:
如果案件超过3个月的答复期限,但还在6个月内。对母案缴纳延期费,就可以提继续申请或CIP(部分继续)。
继续申请和CIP都可以根据原始母案公开的内容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注意,摘要公开的内容也算原始公开的内容。此点,与我国专利法不同。
美
国的重复授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发明重复授权(类似我国一件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种是不允许的;另一种是显而易见类型的重复授权
(obviousness type),具体来说,继续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是母案的明显变形,此种情况可以通过terminal disclaimer
克服,从而授权。
不太清楚你说的部分重合是什么意思?如果“部分重合”是指,一件申请中有一个权利要求与另一件申请中的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样那就是第一种类型的重复授权。这种是绝对不允许的。
问题2:
美国的专利无效很多是来自于法院的判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能够修改权利要求吗?敬请高手赐教。
解答2:
不能在法院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如果觉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大,应该在向法院提出行使专利权的诉讼前向USPTO提出reissue 或reexamination.
因为涉及工作需要所以比较谨慎,不过我想确实对于
这种“不能”的要求可能确实找不到依据的。另外我还有一个问题,对于一个权利要求有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其实被诉侵权方只是使用了其中
一种,然后使用一篇对比文献,该文献披露了被诉侵权方使用的这一种的技术方案,导致法院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了,因为权利人不能修改权利要求,也就无法删除
这一个方案保留其它并列方案,因此,整个权利要求就无效了么?那么如果别人使用了别的替代方案,就不再侵权了么?
没关系。只是美国的法规太多了,还有判决出来的案子,所以有可能有这样的规定,但我不知道记载在哪。
回到你的问题,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可以拆分成几个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因为在法院程序不能修改权利要求,所以整个权利要求都被无效掉了。也就是说,其他人在此判决生效后再使用此权利要求的任何一种技术方案都不侵权。
所以,我们在最初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就应该把能拆分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至少把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
如果在最初撰写时没有注意此点,在行使权利之前也应该对自己所有的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如果有问题,应该考虑通过reissue 或者reexamnation 进行修改。
问题3:
看到landis § 3:2 Preambles for
Apparatus Claims中有下面两段的描述,在前序部分可能会使用“In combination”,然而本人对于第二段中的"In
combination" 的分析不太理解,字面翻译感觉是“前序中“In
combination”的另一个用途在于当前面一个claim的子组合与附属项中其余的组合有关联,依赖于在前的子组合....”,烦请高人赐教,感谢
啊!
Occasionally, one sees a claim such as "In combination, [an A,
a B, and a C]." One use for this type of preamble is for inventions so
broad that any attempt to name the thing to be claimed would be too
narrow. Of course, if Claim 1 on the shaker started out only "In
combination," that would be uselessly misleading since the claim itself
was intended to be limited to an apparatus for shaking articles.
Therefore, there is no reason to avoid using a normal preamble.
Another
use for the preamble "In combination" is when a previously claimed
subcombination is joined with the remainder of a combination in a
dependent claim, dependent upon a preceding subcombination claim: "In
combination, the 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of Claim 2, and a
container, the container is connected with the oscillating means for..."
解答3:
假设权利要求书是这样的:
1.(独权)
2.(独权)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3.
In combination, the 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of Claim 2, and a
container, the container is connected with the oscillating means for...
首
先说明一下,因为权3要求保护的是一个新的客体,即便其引用权2,根据中国专利法,权三仍然是独立要求要求。但根据美国专利法,权3是权2的从属权利要
求。这就是landis为什么会写“dependent upon a preceding subcombination claim”的原因。
关
于这个例子, In combination, the 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of Claim 2,
and a container, the container is connected with the oscillating means
for..,因为没有一个合适的术语可以用于描述means for oscillating 以及
container,所以landis认为,我们可以写成in combination.
希望上面的答复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4:
美国的一个专利,其母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了三个主题: A,B,C
其中母案最终在2009年2月授权了,仅保护了主题A;
授权之前提出的分案保护了主题B,已公开;
请问主题C还有被保护的可能性吗?
解答4:
只要B还在pending,申请人还是可以对C提出保护的。
问题5:
PCT进入美国专利
以后,公开时间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最近发现很多案例,比如在2006年的优先权日,在30个月办理进入了美国手续(2009年4月进行了一些文件传
输),但371date显示的是2010年07月(WIPO的National Entry
Date也是),然后到了2011年2月才公开。为什么能那么久呢?
解答5:
如果这个案子已经公开了,你可以在Public
PAIR中的IFW看到这个案子的所有中间文件从而看出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2010年7月在complete
371。我的猜测是,没有交发明人声明,所以USPTO要求他们补交,造成延误。在371 completion date
后,USPTO需要在14个周内完成公布的准备工作。这个案子的公布准备所需的时间要比平均的公布的准备时间短。
问题6:
Request for expedition of examination
有谁知道这个是什么意思?
解答6:
这个是一个加快审查的统称。比如,美国一共有11中加快程序,欧洲的一种加快程序叫Prosecution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问题1:
案件处于收到Final OA 但还在6个月内
(3个月答复期限+3个月延期),此时是否可提交CA?继续申请(非部分继续申请)是不是可以按照母案之前公开的说明书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
求不同),申请新的案件?最终两件案件可能都被授权。如果继续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母案的权利要求部分重合,是否会两件案件都可能授权,那样是不是会造成重复
授权呢?请赐教。非常感谢
解答1:
如果案件超过3个月的答复期限,但还在6个月内。对母案缴纳延期费,就可以提继续申请或CIP(部分继续)。
继续申请和CIP都可以根据原始母案公开的内容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注意,摘要公开的内容也算原始公开的内容。此点,与我国专利法不同。
美
国的重复授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发明重复授权(类似我国一件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种是不允许的;另一种是显而易见类型的重复授权
(obviousness type),具体来说,继续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是母案的明显变形,此种情况可以通过terminal disclaimer
克服,从而授权。
不太清楚你说的部分重合是什么意思?如果“部分重合”是指,一件申请中有一个权利要求与另一件申请中的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样那就是第一种类型的重复授权。这种是绝对不允许的。
问题2:
美国的专利无效很多是来自于法院的判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能够修改权利要求吗?敬请高手赐教。
解答2:
不能在法院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如果觉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大,应该在向法院提出行使专利权的诉讼前向USPTO提出reissue 或reexamination.
因为涉及工作需要所以比较谨慎,不过我想确实对于
这种“不能”的要求可能确实找不到依据的。另外我还有一个问题,对于一个权利要求有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其实被诉侵权方只是使用了其中
一种,然后使用一篇对比文献,该文献披露了被诉侵权方使用的这一种的技术方案,导致法院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了,因为权利人不能修改权利要求,也就无法删除
这一个方案保留其它并列方案,因此,整个权利要求就无效了么?那么如果别人使用了别的替代方案,就不再侵权了么?
没关系。只是美国的法规太多了,还有判决出来的案子,所以有可能有这样的规定,但我不知道记载在哪。
回到你的问题,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可以拆分成几个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因为在法院程序不能修改权利要求,所以整个权利要求都被无效掉了。也就是说,其他人在此判决生效后再使用此权利要求的任何一种技术方案都不侵权。
所以,我们在最初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就应该把能拆分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至少把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方案写成单独的权利要求。
如果在最初撰写时没有注意此点,在行使权利之前也应该对自己所有的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如果有问题,应该考虑通过reissue 或者reexamnation 进行修改。
问题3:
看到landis § 3:2 Preambles for
Apparatus Claims中有下面两段的描述,在前序部分可能会使用“In combination”,然而本人对于第二段中的"In
combination" 的分析不太理解,字面翻译感觉是“前序中“In
combination”的另一个用途在于当前面一个claim的子组合与附属项中其余的组合有关联,依赖于在前的子组合....”,烦请高人赐教,感谢
啊!
Occasionally, one sees a claim such as "In combination, [an A,
a B, and a C]." One use for this type of preamble is for inventions so
broad that any attempt to name the thing to be claimed would be too
narrow. Of course, if Claim 1 on the shaker started out only "In
combination," that would be uselessly misleading since the claim itself
was intended to be limited to an apparatus for shaking articles.
Therefore, there is no reason to avoid using a normal preamble.
Another
use for the preamble "In combination" is when a previously claimed
subcombination is joined with the remainder of a combination in a
dependent claim, dependent upon a preceding subcombination claim: "In
combination, the 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of Claim 2, and a
container, the container is connected with the oscillating means for..."
解答3:
假设权利要求书是这样的:
1.(独权)
2.(独权)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3.
In combination, the 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of Claim 2, and a
container, the container is connected with the oscillating means for...
首
先说明一下,因为权3要求保护的是一个新的客体,即便其引用权2,根据中国专利法,权三仍然是独立要求要求。但根据美国专利法,权3是权2的从属权利要
求。这就是landis为什么会写“dependent upon a preceding subcombination claim”的原因。
关
于这个例子, In combination, the means for oscillating a container of Claim 2,
and a container, the container is connected with the oscillating means
for..,因为没有一个合适的术语可以用于描述means for oscillating 以及
container,所以landis认为,我们可以写成in combination.
希望上面的答复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4:
美国的一个专利,其母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了三个主题: A,B,C
其中母案最终在2009年2月授权了,仅保护了主题A;
授权之前提出的分案保护了主题B,已公开;
请问主题C还有被保护的可能性吗?
解答4:
只要B还在pending,申请人还是可以对C提出保护的。
问题5:
PCT进入美国专利
以后,公开时间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最近发现很多案例,比如在2006年的优先权日,在30个月办理进入了美国手续(2009年4月进行了一些文件传
输),但371date显示的是2010年07月(WIPO的National Entry
Date也是),然后到了2011年2月才公开。为什么能那么久呢?
解答5:
如果这个案子已经公开了,你可以在Public
PAIR中的IFW看到这个案子的所有中间文件从而看出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2010年7月在complete
371。我的猜测是,没有交发明人声明,所以USPTO要求他们补交,造成延误。在371 completion date
后,USPTO需要在14个周内完成公布的准备工作。这个案子的公布准备所需的时间要比平均的公布的准备时间短。
问题6:
Request for expedition of examination
有谁知道这个是什么意思?
解答6:
这个是一个加快审查的统称。比如,美国一共有11中加快程序,欧洲的一种加快程序叫Prosecution Accelerated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