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6-8-24 23:02 编辑
还没公开,内容就匿。简单说一下大概意思。
审查员检索到一篇“抵触申请”,然后评价权1没有新颖性。这个认可哈。但是接下来对于权2、3的评价,就确实有点不可接受了!
在权2中有增加一个特征,假设为特征A,虽说这个特征A是一个很常规的特征,但是在对比文件(记住是抵触申请)中并没有出现;审查意见说“特征A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是否设置特征A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在权1没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2也没有新颖性。”,对权3的评价类似,就不提了。
问题1,什么叫“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审查意见中将“是否设置特征A“认为是特征的替换,把我给整蒙了。审查指南上也仅是举螺钉和螺栓的例子来说明的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我认为要满足”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至少在对比文件中应该有一个与特征A相似的特征A`吧。难道是我理解错了?
问题2,虽然我认可特征A本身是一个很常规的特征,就算认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注意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那么以对比文件+惯用手段,这个也应该是对创造性的评价吧?好吧,就算最近实用新型审查严格,审查员用创造性的评价方法来评价新颖性;但是,创造性的评价也是不能用“抵触申请+惯用手段”这种方式的吧?
这TM成了用“抵触申请+惯用手段”来评价新颖性了,难道又是我孤陋寡闻了,请问这个评价方式可以吗?
还没公开,内容就匿。简单说一下大概意思。
审查员检索到一篇“抵触申请”,然后评价权1没有新颖性。这个认可哈。但是接下来对于权2、3的评价,就确实有点不可接受了!
在权2中有增加一个特征,假设为特征A,虽说这个特征A是一个很常规的特征,但是在对比文件(记住是抵触申请)中并没有出现;审查意见说“特征A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是否设置特征A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在权1没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2也没有新颖性。”,对权3的评价类似,就不提了。
问题1,什么叫“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审查意见中将“是否设置特征A“认为是特征的替换,把我给整蒙了。审查指南上也仅是举螺钉和螺栓的例子来说明的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我认为要满足”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至少在对比文件中应该有一个与特征A相似的特征A`吧。难道是我理解错了?
问题2,虽然我认可特征A本身是一个很常规的特征,就算认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注意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那么以对比文件+惯用手段,这个也应该是对创造性的评价吧?好吧,就算最近实用新型审查严格,审查员用创造性的评价方法来评价新颖性;但是,创造性的评价也是不能用“抵触申请+惯用手段”这种方式的吧?
这TM成了用“抵触申请+惯用手段”来评价新颖性了,难道又是我孤陋寡闻了,请问这个评价方式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