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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一)【应试宝典作者杨敏锋权威解读】
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二)【应试宝典作者杨敏锋权威解读】
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三)【应试宝典作者杨敏锋权威解读】
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四)【应试宝典作者杨敏锋权威解读】
第71题:吴某2011年通过了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2012年3月到甲专利代理机构实习,2013年6月领取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2014年8月吴某到乙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吴某离开甲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B、吴某到乙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时,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C、吴某到乙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时,不能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
D、吴某到乙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后,可以兼职在甲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hide]本题答案:AC
解析:
离职前需要妥善移交案件,A正确。张某在原代理机构工作已经超过1年,在后一个单位可以获得执业证,B错误。吴某执业不到2年,不能成为合伙人,C正确。专利代理人不能兼职,D错误。 《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理的专利代理案件。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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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题:一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由X、Y、Z三个技术特征构成,则下列哪些技术方案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A、一项由X、Y两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B、一项由X、Y、Z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C、一项由W、X、Y、Z四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D、一项由X、Y、Z’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Z’是Z的等同技术特征
[hide]本题答案:BCD
解析:
A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Z,未录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排除。B和权利要求完全相同,选择。C中同样包含了X、Y和Z三个技术特征,选择。D中的Z’是Z的等同特征,同样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选择。考生需要注意,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小。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并不能跳出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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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题:下列哪些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B、已享受过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C、已享受过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D、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hide]本题答案:ABCD
解析:
外观设计没有本国优先权,A选择。已经享受过优先权的申请,如果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那优先权期限就很有可能超过12个月的法定期限,BC选择。享有优先权则意味着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如果已经授权则无法撤回,D选择。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2.1节: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应当针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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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题: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口头审理中止,改期进行
B、出庭作证的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C、旁听人员可以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
D、合议组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
[hide]本题答案:BD
解析:
专利权人不出席,只要另一方出席,不影响口头审理进行,A排除。如果专利权人不出席口头审理就得中止的话,那就给了专利权人拖延程序的机会,这显然不合理。证人如旁听案件,容易影响其作证,B正确。旁听人员如能传递信息,那会干扰庭审,C错误。证人需要回答提问,D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8节:当事人的缺席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10节:证人出庭作证 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合议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合议组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证人应当对合议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12节:旁听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 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旁听者办理旁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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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权人与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使用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C、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D、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hide]本题答案:AC
解析:
强制许可费可以由国务院裁决,A正确。强制许可是普通许可不是独占许可,B错误。对强制许可决定可以通过复议来救济,C正确。如果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再发生,经过申请人申请才能终止,D排除。 《专利法》第57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32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41条: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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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题:下列关于实用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已经实施
B、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符合自然规律
C、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备较高的成品率
D、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
[hide]本题答案:BD
解析:
实用性并不要求已经实施,A排除。成品率比较低不是关键,只要能作出了就成,D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1节: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1节: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 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2节: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3节: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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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题:北京的甲公司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欲将该申请的申请人变更为德国的乙公司,乙公司仍委托该专利代理机构。则该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文件?
A、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B、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
C、乙公司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D、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
[hide]本题答案:ABC
解析:
外观是设计属于“艺术”而不是“技术”,转让给外国公司不需要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D排除。办理著录项目变更需要有申报书,A选择;需要有合同来证明甲公司将申请转让给了乙公司,B选择;需要证明代理机构获得了乙公司的委托,C选择。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7.1.1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7.2.2节: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3)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让(或赠与) 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i)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7.2.4节: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4)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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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题:刘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复审程序终止?
A、刘某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通知书,其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
B、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C、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刘某复审请求作出的复审决定
D、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刘某撤回了其复审请求
[hide]本题答案:AD
解析:
复审请求撤回或者是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AD选择。复审委作出了驳回决定,如果当事人未起诉,复审程序才会终止,B排除。法院撤销了复审委的决定,那意味着复审委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程序不会终止,C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9节: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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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题: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下列关于上述作好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B、已经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C、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
D、原有范围包括利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hide]本题答案:ABCD
解析:
上述4项都属于先用权的范围,全选。 《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第15条: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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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题: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含部件X和Y的散热器”。下列哪些权利要求是其从属权利要求?
A、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中还包括部件Z。
B、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中不包括部件Y。
C、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中用部件Z来替代部件Y。
D、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中部件X由铜制成。
[hide]本题答案:AD
解析:
AD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属于从属权利要求,选择。B和C中都去掉了技术特征Y,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1.2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 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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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题:下列哪些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
A、中国内地居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B、在中国内地没有营业所的香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局提出专利申请
C、中国内地居民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澳门居民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D、在中国内地没有营业所的外国公司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公司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hide]本题答案:BD
解析:
如果是在中国内地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港澳台申请人提起的申请,或者是他们作为第一申请人和内地申请人共同提起的申请,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申请,BD选择。A为中国内地居民的申请,即使他提出的是涉外申请,也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排除。C中内地居民为第一申请人,也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1.1节:委托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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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题:甲针对乙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了上述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后,以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为由作出了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该无效决定已生效。此后,乙主动放弃了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针对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1所提出的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均不应当被受理
B、鉴于乙已主动放弃了专利权,故任何人针对该专利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均不应当被受理
C、甲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应当被受理
D、丙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应当被受理
[hide]本题答案:ACD
解析:
权里要求1已经被无效,那就不需要再次被无效,A正确。主动放弃的专利,只要不是从申请日起放弃,那还是可以被无效的,B错误。甲的无效申请不属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受理,丙则属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不应被受理,C、D选择。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1节: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3节: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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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题:某中国公司以中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PCT国际申请,其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8日,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8月8日。下列关于该申请国际公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公布应当以英文或法文进行,因此国际局还需将该申请全部内容翻译成英文或法文进行国际公布
B、申请人想通过撤回国际申请来避免国际公布,则该撤回通知应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
C、如果申请人不要求提前公布,则该申请将在2015年2月8日之后迅速进行国际公布
D、国际检索报告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前已作出的,国际公布应当公布国际检索报告
[hide]本题答案:BCD
解析:
国际申请的公布语言包括中文,A错误。如果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已经完成,那就没法通过撤回国际申请来避免公布了,B正确。国际公布日是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本案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8日,故公布日为2015年2月8日,C正确。如果国际检索报告此时已经完成,那一并公布有利于公众获得更多的技术信息,D选择。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8.3 公布语言 (a) 如果国际申请是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者西班牙文(“公布语言”)提出的,该申请应以其提出时使用的语言公布。 (b) 如果国际申请未使用一种公布语言提出,并且已根据本细则12.3或者12.4提交了翻译成公布语言的译文,则该申请应以该译文的语言公布。 (c) 如果国际申请是用英文以外的一种语言公布的,根据本细则48.2(a)(v)的规定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条约第17条(2)(a)所述的宣布,发明的名称、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附的文字都应使用这种语言和英文公布。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交根据本细则12.3的译文,译文应由国际局负责准备。 《专利合作条约》第21条:国际公布 (1)国际局应公布国际申请。 (2)(a)除本款第(b)项和第六十四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外国际申请在国际上公布应在从该申请的优先权日期算起满十八个月后迅速实现。 (b)申请人可要求国际局在本款第(a)项所载的时间期限满期之前任何时候公布其国际申请。国际局应按附属规则的规定相应办理。 (3)国际检索报告或按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所作的声明应按附属规则的规定公布。 (4)国际公布所用的语文和形式以及其它细节,应按附属规则规定。 (5)如果国际申请在其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则不应在国际上公布。 (6)如果国际申请含有据国际局认为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词句或附图,或者国际局认为国际申请含有附属规则中所指的毁谤性陈述,则国际局可在公布时删去这些词句,附图和陈述;同时指出删去文字或附图的地方和字数或号数,并在遇有请求时提供删去部分的个别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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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同时被授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权
B、在两件发明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就构成重复授权
C、为防止权利冲突,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将多项专利权分别授予不同的申请人,但可以授予同一申请人
D、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hide]本题答案:BD
解析: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要么是发明,要么是实用新型,A、C错误。范围相同部分同时受到两件专利的保护,自然是属于重复授权,B正确。如果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人需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都会被驳回,D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6节: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6.2.1.2节: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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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题:丁某于2012年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27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丁某在2012年2月19日补充证据是符合规定的
B、丁某在2012年2月25日补充证据是符合规定的
C、丁某提交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期限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
D、丁某提交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的期限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
[hide]本题答案:AD
解析:
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A正确,B错误。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举证期限和该证据的举证期限相同,C错误。公证文书的举证期限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D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3.1节:请求人举证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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