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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一)【应试宝典作者杨敏锋权威解读】
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二)【应试宝典作者杨敏锋权威解读】
专利代理人考试真题解析(三)【应试宝典作者杨敏锋权威解读】
第56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记载了数值范围20mm~100mm和特定值60mm、110mm并且在说明书摘要中公开了特定值30mm。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20mm~60mm
B、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30mm~60mm
C、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60mm~100mm
D、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20mm~110mm
[hide]本题答案:AC
解析:
B中的30mm在说明书中没有提到,仅仅是在摘要中提到,排除。D中扩大了保护的范围,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3.2节: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1】 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附图中也只给出了一幅三边胶接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套子视图。如果申请人后来把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套子”,而原说明书中又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一个以上的边可以开口”,那么,这种改变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 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 【例3】 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闸,后来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一种车辆的闸,而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直接得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也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4】 用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得出的“功能性术语+装置”的方式,来代替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这种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 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 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 改成“高于40℃ 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 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 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 (3)将原申请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1】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原申请文件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层压板。 【例2】 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例如螺旋弹簧支持物”的内容,说明书经修改后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导致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使所反映的技术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3】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条件为10℃或者300℃,后来说明书中修改为10℃ ~300℃,如果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温度范围,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4】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组合物的某成分的含量为5%或者45% ~60%,后来说明书中修改为5% ~60%,如果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含量范围,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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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下列哪些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A、使用英文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从香港直接邮寄来的发明专利申请
C、改变申请类别的分案申请
D、请求书中未写明发明人信息的发明专利申请
[hide]本题答案:ABC
解析:
国内申请需要使用中文,A选择。不能从香港直接邮寄,B选择。分案不能改变类别,C选择。缺少发明人信息则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D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2节: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章第2?1节(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或者缺少地址的。 (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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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题: 吴某于2011年4月10日针对某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列哪些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A、王某就该专利于2011年4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
B、该专利权于2011年4月8日终止
C、该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放弃
D、该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生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
[hide]本题答案:CD
解析:
不同的人可以对同一专利分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A排除。被终止的专利也可以提起无效,B排除。从申请日起放弃的专利相当于自始不存在,提起无效也没有意义了,C选择。已经被全部无效的专利也没必要再申请无效,D选择。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1节: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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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题: 下列哪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某大学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了扩音设备用于教学
B、某汽车制造厂将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用作汽车内部零部件
C、某电视机厂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作电视机内部不可见的零部件
D、某药厂为药品上市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了专利药品
[hide]本题答案:AB
解析:
《专利法》中的为科学研究使用指的是研究专利技术本身,对其作出改进,而不是将专利方法作为一种工具去生产其他物品,A选择。实用新型的保护包括使用,B选择。外观设计的保护则不包括使用,C排除。考生也可以这么想,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外”观,也就是外面可以看到的,现在该零件在电视内部都看不见,也就谈不上“外”观了。D为bolar例外,排除。 《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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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题: 在判断是否享有优先权时,下列关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仅指权利要求相同
B、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C、能够解决完全相同的技术问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都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D、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预期效果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都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hide]本题答案:ABCD
解析:
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如果记载在首次申请的说明书中,同样可以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A选择。相同的发明创造要求技术方案相同而不是相似,B选择。能够解决完全相同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可以有很多种,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这些技术方案可能截然不同,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C选择。同样,达到完全相同的预期效果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有很多种,D选择。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4.1.2节: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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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题: 甲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其单位就该发明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单位应当在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甲奖金
B、单位应给予甲不少于1000元的奖金
C、单位自己实施该专利的,应当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予甲
D、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甲
[hide]本题答案:BCD
解析:
发明人的奖金应当是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而不是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A排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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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题: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公众不能得到的新的生物材料,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则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B、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C、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D、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中的内容可被视为原申请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hide]本题答案:ABC
解析:
在生物技术领域,为了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需要将生物材料予以保藏,并说明保藏的具体情况,AB选择。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需要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C选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属于原始记载的内容,D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第9.2.1节:生物材料的保藏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通常情况下,说明书应当通过文字记载充分公开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在生物技术这一特定的领域中,有时由于文字记载很难描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应按规定将所涉及的生物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 如果申请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申请人却没有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保藏,或者虽然按规定进行了保藏,但是未在申请日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该申请。 (3)对于涉及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生物材料时,除描述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以外,还应当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此外,还应当将该生物材料的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作为说明书的一个部分集中写在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如果申请人按时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请求书、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但未在说明书中写明与保藏有关的信息,允许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根据请求书的内容将相关信息补充到说明书中。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第9.5.3节: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 在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审查时,审查员应当首先仔细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准确理解发明,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否依赖于遗传资源以及所依赖的是何种遗传资源。 对于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登记表。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登记表,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交登记表,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哪些遗传资源需要披露来源并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中仅披露了部分遗传资源的来源,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全登记表,通知书中还应当具体指明需要补充披露来源的遗传资源并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登记表,审查员应当审查该登记表中是否说明了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未说明原始来源的,是否说明了理由。如果申请人填写的登记表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登记表中存在的缺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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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A、某外资企业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日本申请专利
B、李某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外观设计向美国申请专利
C、某中资企业将其在南非完成的发明向韩国申请专利
D、某中国研究院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hide]本题答案:AD
解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如果要向外申请专利,都需要经过保密审查,AD选择。外观设计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则不适用保密审查制度,BC排除。 《专利法》第20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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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某申请。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A、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所作的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B、合议组经审查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C、合议组经审查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D、合议组经审查认定驳回理由不成立
[hide]本题答案:ABC
解析:
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是为了让申请人有个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如果合议组准备做出的决定对申请人不利,那应该给申请人陈述的机会,ABC选择。如果合议组认定驳回理由不成立,那就没有必要让申请人再去陈述自己的观点了,D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3节:审查方式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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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题: 甲拥有一项产品发明专利权,为了扩大产能,甲欲在自行生产的同时许可乙公司生产该专利产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将该专利权独占许可给乙
B、甲可以将该专利权排他许可给乙
C、甲可以将该专利权普通许可给乙
D、甲与乙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hide]本题答案:BCD
解析:
如果是独占许可,那专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排他许可是仅仅专利权人和许可人有权使用,但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其他人使用;普通许可是除了专利权人和许可人之外,专利权人还能许可给其他人。本题中甲自己要使用,同时也许可也乙公司使用,那可以选择的包括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BC选择。许可合同需要登记,D选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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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题: 下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一种“多层雪糕”。由于雪糕在常温下会融化,没有固定形状,所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B、一种“涂有氧化层的铁锅”。由于氧化层在铁锅表面形成了氧化层结构,所以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C、一种“内部装有导流装置的烟囱”。由于烟囱由混凝土或砖砌成,属于一种固定建筑物,所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D、一种“植物盆栽”。由于盆栽的形状是植物自然生长形成的,所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hide]本题答案:BD
解析:
实用新型保护的课题需要有确定的形状和构造,雪糕至少在低温下是有确定形状的,符合实用新型的要求,A错误。B中存在确定的结构,正确。烟囱属于建筑物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建筑物本身,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C错误。盆栽属于自然生长行程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D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2.1节: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 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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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题: 申请人耽误下列哪些期限将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A、缴纳申请费的期限
B、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C、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D、办理授予专利权登记手续的期限
[hide]本题答案:ABC
解析:
视为撤回就意味着专利还没有授权,如果授权了应该是视为放弃专利权。A、B和C中专利都还没有授权,选择。D中已经授权了,应该是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4.2节: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对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按照下述要求进行: ……(3)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实质审查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4)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时,审查员应当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2.1节: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2章第1节:费用缴纳的期限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1.1.5节: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1.1.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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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题: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产品,包括特征L。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还包括特征M。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产品,还包括特征N。”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所做的下列哪些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可能会使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决定?
A、删除权利要求1和2
B、合并权利要求1和2
C、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了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D、修改说明书,完善对应权利要求3产品的技术方案
[hide]本题答案:AC
解析:
国知局认为权利要求1和2缺乏创造性,但没提到权利要求3,那意味着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故删除这权利要求1和2是顺着国知局的意见行事,是一项可行的策略,A选择。合并权利要求1和2,得到的其实还是权利要求2,依然缺乏创造性,B排除。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权利要求1和2具有创造性,那是针对国知局的意见进行争辩,也是一项可行的策略,C选择。修改说明书,完善技术方案属于修改超范围,D排除。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 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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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题: 下列关于专利行政执法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B、专利权人已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能再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纠纷
C、符合立案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
D、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2个月
[hide]本题答案:AB
解析:
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县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行政执法,A选择。当事人如果已经向法院起诉,那就排除了行政管辖,B选择。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承办人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C错误。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D排除。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6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8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1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9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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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题: 下列哪些情形一定会导致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A、该发明创造于申请日前8个月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公开展出
B、该发明创造于申请日前3个月在某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公开
C、该发明创造于申请日前2个月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主办的核心期刊上首次公开发表
D、该发明创造于申请日前1个月被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发布在互联网上
[hide]本题答案:AC
解析:
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国家展览会上展出的宽限期是6个月,A中已经有8个月,选择。不丧失新颖性适用的是全国性学术团体举行的学术会议而不是在期刊上发表,C选择。B和D则符合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排除。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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