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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8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

思思妹儿

2024-01-09 04:56:08

2023年12月20日,最高法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此次遴选确定了8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各个领域。


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案件的判决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相关法内容进行了展示说明,以下内案例案例整理内容,供参考学习。



 


è 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明确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和提供担保的司法审查规则。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人民法院采取前述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采取保全措施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诉侵权人的可得利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民事裁定:一、天某公司立即恢复联某公司在“天某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二、冻结联某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三、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如联某公司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



 




è 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规则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一、裕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赛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二、户某欢、黄某东、黄某亮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赛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裕某公司、户某欢、黄某东、黄某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è 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明确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规则。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一、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安徽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广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二、安徽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广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安徽纽某公司、华某、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华某、刘某、安徽纽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宣判后,安徽纽某公司、华某、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民事裁定:驳回华某、刘某、安徽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è 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明确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及故意侵权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一、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狮王某公司、傅某根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的技术秘密;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止。二、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共计350万元;某孚狮王某公司对其中7%即2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除王某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二、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狮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军立即停止侵害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的技术秘密,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三、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王某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经济损失155829455.20元,合理维权费用3492216元,共计159321671.20元,某孚狮王某公司对其中7%即11152516.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狮王某公司、傅某根的上诉请求。二审宣判后,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狮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军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0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狮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军的再审申请。


 


è 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明确了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则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8)川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吴某公司、四某公司、曹某均、某协会向张某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二、驳回张某勋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公司、曹某均、某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某勋的全部诉讼请求。


 


è 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明确了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义务的适用规则。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6)粤7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一、宇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二、驳回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宇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在变更本案案由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è 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明确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马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è 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明确了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证明规则。


裁判结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马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庐蜂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原文地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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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_Uc8cwW_1511

2024-01-09 1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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