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自2003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侵权第一案——方正诉潍坊文星公司案开始,计算机字体保护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一字千金”的现象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与讨论。从现有的计算机字体裁判文书来看,比较典型的如方正诉宝洁案、方正诉跃兴旺案、汉仪诉笑巴喜案等,绝大多数法院对计算机字体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持支持态度,但在具体侵权认定上也存在意见分歧,笔者将从近年典型的方正诉枣元果业二审案展开,探讨一下使用他人独创的特殊字体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
【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北大方正公司享有美术作品《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方正流体》的著作权,正德农产品公司和枣元果业公司未经北大方正公司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方正倩体系列“枣”“夹”“核”“桃”“仁”五个字及方正流行字体“红”“枣”“夹”“核”“桃”“仁”六个字,遂方正公司起诉二者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正德农产品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枣元果业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枣元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便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观点分析】
结合二审法院观点,笔者认为字体侵权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在于:
第一,字体是否属于作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作品的定义,作品应当满足独立性以及创造性的要求,当然不可忽略地,作品应当排除其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因素。对于汉字而言,汉字的笔画(横、竖、弯、勾等)以及笔画的结合(即具体汉字结构)应当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当然还应当包括计算机字体库中已然存在的公用字体以及早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书法字体。在此基础上,涉案字体对笔画(横、竖、弯、勾等)施加了不同的粗细、长短、弧度变化,形成了一个与现有公有领域的文字笔画的基本特征存在明显区别的新形态使得涉案字体库中的字体呈现出了既不同于现有电脑字库中已存在的公用字体,也不同于现存的古代书法字体,这种新字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特征。其次,该作品的原型虽然由方正公司购买他人手稿而得,但是在购买后,方正公司提取其中具有创造性的书写特征,并设置相应地参数,通过人工智慧拟造出更多具有相应特征的汉字,该过程属于独立地再创作过程。因此,涉案字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二,该字体属于哪一类作品。在现有的计算机字体侵权案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但是法院更倾向于将计算机字体归入美术作品范畴,其原因在于计算机字体具有审美意义,是由线条组成的书法艺术。而且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也明确将具有美学鉴赏价值的计算机字体称为字型绘画,归入美术作品一类,受著作权保护。例如方正诉宝洁案中,将“飘柔”二字使用倩体用于其洗发液产品及其包装宣传上,目的就在于提升美感与审美价值,给予消费者独特且秀美的柔和感。而在本案中,侵权人在枣类食品包装上使用倩体文字,也旨在向消费者传达枣的品相、质量较高,味道温和、可口的讯息。因此,不同字体的相同文字的意思内涵必然是相同的,但其之所以能体现独创性,不是作为文字作品之“寄情表意”角度的独创性,而是从其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方面考量的美术作品之“审美价值”角度的独创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既然字体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那么根据软著的定义,生成相应字体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作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如果将负有艺术美感的字体比作夜幕之上的灿灿繁星,那么字体软件就是我们拨开云雾、饱览星空的依仗,两者是工具与成果的关系。
第三,字体侵权行为的界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根结底要遵循“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实质性相似”对应的是作品应当具有创造性特点,即被诉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作品不得构成近似,结合本案案情,被诉侵权人枣元公司在其出售的枣类食品上使用了涉案被控字体方正倩体系列“枣”“夹”“核”“桃”“仁”五个字及方正流行字体“红”“枣”“夹”“核”“桃”“仁”六个字,在字体特征上完全属于对方正公司所有的著作权字体的照搬,已然满足实质性相似要件。值得注意的与专利法保护专利要求的新颖性不同的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要求的独创性,即便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一定是构成侵权的行为,因为完全有可能存在分别独立创作但创作结果雷同的情形,因此“接触”对应的是作品应当具有独立性特点,如果行为人有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就可以推定在后作品的作者并非自己独立创作,而存在不正当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结合本案案情,本案著作权人方正公司在获得对应字体的著作权后即上传到自己的官网并提供了付费授权下载的渠道,其次方正公司作为一家老牌IT企业在国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因此可以推定根据方正公司公开付费下载的行为,被诉侵权人接触到该付费字体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结合前述“实质性相似”的事实可以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其次,从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考察,在被诉侵权人有多种公用的免费字体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却选择了具有独创性的涉案字体来满足自己的生产经营需求,提高包装的美观度,难言主观之善意。
来源:律化带之家
原文及判决书:https://mp.weixin.qq.com/s/GaR6GJh4QFBB7VOpZZ6GpQ
共六个方正字体判赔四万
2023-11-20 04: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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