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修改专利名称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中常见的补正通知书内容,一般审查员会给出修改后的建议,按要求修改后就可以授权啦。
先看一下通知书内容
含有技术效果的描述
概括不当,过于上位
有公司名称
概括不当
产品名称与视图中的产品不一致
外观代理人需要处理的内容有:
根据以上通知书内容,需要和客户沟通
修改产品名称,同时修改简要说明中的名称客户确认后制作补正书及相关文件发给流程部同事提交。
再看一下补正书如何填写
根据补正通知书内容,不用提交外观设计请求书替换页
需要在补正书中写出请求书中补正前、补正后的发明名称
不用提交请求书替换页
补正书与修改后的简要说明,外观视图,一起传给流程同事制作提交文件。
专利流程需要操作的内容:
扫码登录系统
点击“意见陈述/补正”
点击“答复补正”-找到相关案件,选中案件-点击“业务办理”
填写申请人名称,补正内容中选“增加”
根据代理人填写的补正书填写补正前和补正后信息,点击“保存并添加”
根据代理人填写的补正书填写补正前和补正后信息,点击“保存”
点击撰写,选“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这里不能修改变更后的产品名称
点击上传-其他证明文件,上传简要说明的替换页
另外也可以上传上修改对照页(不是必须)
保存后-预览-检查无误-提交,查收回执
PS:答复可以看“关于答复补正或审查意见时在系统中找不到通知书怎么办”
PS:外观名称的规定可以看“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名称为什么不加“一种””
结论:申请前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按规范命名,有特殊要求的名称放在()里。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3)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 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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