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技术: A部件是钢柱。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钢柱要用很多钢,浪费材料。
权利要求:A部件是钢管。
说明书实施例:只有一个实施例:钢管,中间是空心的(可以理解为:钢管内无填充物)。说明书中没有实施例提到钢管用塑料填充(也没有用其他材料填充的实施例)
说明书技术效果:节省材料、减轻重量、空心、直径更大便于手握。
侵权产品:A部件是实心的,钢管里面用塑料填充。
原告主张:按字面解释权利要求,产品A部件是钢管,所以侵权。说明书中的”材料“一词都是指钢。产品A部件的钢管是空心的,解决了浪费钢问题。至于钢管里面有塑料,是和权利要求无关的其他新技术特征。
被告主张:按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钢管是空心的,没有填充物的才是钢管,而产品的A部件里面有塑料,是实心的,不同于空心钢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塑料是材料,材料不一定是钢。产品增加了塑料,所以不节省材料。
不同法院的侵权判决各不相同:
法院一:
一审笔录:被告主张:产品A部件钢管填充有塑料。法官说:A部件钢管有填充就就说明钢管本身是空心的,所以产品具有A部件钢管的技术特征。
一审判决:被告主张钢管填充的塑料,这不是区别特征。侵权。
二审维持侵权,但判决书未提及:有塑料不是区别特征。
法院二:
一审笔录:焦点问题是权利要求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可以包含塑料实心填充的钢管,原告主张权利要求的A部件的钢管可以是塑料实心填充的钢管。
一审判决:原告主张权利要求的A部件的钢管可以包含塑料实心填充的钢管。原告的主张得不到专利说明支持,所以不侵权。
二审未判。
一审笔录:焦点问题是权利要求解释,钢管是否包含材料实心填充的钢管。
一审判决:根据实施例解释权利要求,钢管不包含材料实心填充的钢管,虽然产品不同于背景技术,也有专利的技术效果,但侵权判断不考虑效果。所以不侵权。
二审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