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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置其于死地-在复审阶段提公众意见

嘲讽南北

2023-06-12 10:31:16

今天有篇文章被思博转载了(原来专利代理人也有竞业协议之说),又激起了我沉浸近一个月的更新欲望。从过年立flag起,逐渐是周更-半月更-月更-放弃的演变过程。


最近在复审委的公众咨询页面,看到一个问题”怎么向处于复审阶段的专利申请提交第三方公众意见“?


怪我没见过世面,竟然要对一个驳回的专利继续蹂躏,这篇专利是未来能有多大的市场啊。被竞争对手如此关注,也是一篇非常态的高价值专利了。


不过也不确定是否存在这篇专利,也有可能是求知者。


问题内容:


第三方能否向处于复审阶段的专利申请提交公众意见,具体途径是什么?需要知道复审的案件编号吗,还是只知道申请号就可以?公众可以查询到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修改文本吗,具体的查询途径是什么?合议组会不会参考公众意见中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对公知常识性证据是否有效会在决定中进行评述吗?如果公众意见中指出驳回决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合议组老师会在复审决定中依职权评述吗?


答复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建议当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时提出公众意见。


对问题内容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没有正面回答,却给出了一个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的答案。

  

公众意见是什么?


公众意见也有人称第三方意见,属于社会公众在审查员行使审查职责阶段提供的非强制性参考意见,通常是为了否决目标专利的授权前景,而不是为了帮助目标专利授权,目前是没听说过有人走公众意见渠道争辩目标专利有新创性。审查员如果接到一个公众意见像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估计也有点懵。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节中规定: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我也刚刚才知道,原来实用新型不能提公众意见。无知的我。马上实用新型就要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了,希望给公众一个机会。毕竟无效程序代价更大。


上述《专利审查指南》对细则 48的解释,仅是规定了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也明确说明”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所以在委托专利代理公司提对竞争对手专利的审查意见时,可能就会面临白花钱的不确定状态。当然专利代理公司可能也会有压力,即使提交的现有技术和意见陈述有用,审查员没考虑,授权了。那也是你水平不行。


所以当挥出”公众意见“之刃时,很大程度上依赖目标专利的驳回或授权结果。当然,有次做公众意见跟IPR沟通,意思是目标专利的当前权1覆盖了甲方的产品,首要目的是迫使申请人限缩保护范围,最佳结果是驳回该专利。


公众意见怎么提?


根据我有限的经验,跟无效过程是类似的,不清楚、客体等问题挑一挑,如果在一通后提,甚至还可以看看有没有修改超范围。重点还是在现有技术的检索以及意见陈述,最好命中X类文献,最最好检索到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这里仍然有的甲方使用稻草人,整个个人姓名作为请求人,并使用纸件进行肉身或邮寄递交。这里有个疑问,使用稻草人的目的是为了保密,公众意见可以任由第三人查询吗?


复审阶段可以提公众意见吗?


从细则 48来看,时间范围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复审阶段其实是在这个范围内的,首先目标专利肯定是公布了。其次该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下驳回通知书了,肯定没被公告授权。所以是符合条件的。


从审查指南规定来看,”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那复审阶段提公众意见,按照目前的肉身或邮寄速度,应该不会在发出授权通知之后才能到审查员那。


继续看审查指南规定,重点来了,"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复审阶段不是实质审查阶段吧,这份公众意见是否能到达合议组呢?这得问问审查员兄弟,公众意见内部转达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结论:我认为可以提,但是落花有意。


提供一个思路


1.答复审意见时,经常看到复审通知书上没有合议组主审员的电话,但是有时候甲方会让代理人跟主审员沟通一下,真是五脸懵逼。要么是打果汁局对外公开的渠道、要么是给实审审查员打电话、要么是复审委或官方有认识的人,真到这时候还是可以要到的。


2.给主审员打电话沟通。提供比较好使的,且实质审查阶段没有检索到的X类文件,直接告知主审员信息,最好是专利或者论文吧,网页证据或者申请人官网、宣传资料之类的作为现有技术有点够呛,因为会稍微麻烦一些。越给人制造麻烦,就越会有被拒绝的风险。


3.听天由命。


4.如果撤驳了,提公众意见。如果授权了,走无效。

还有个疑问,如果复审决定是维持驳回,而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真要有深仇大恨,在行政诉讼阶段怎么介入?难道继续联系合议组吗。

来源:嘲讽南北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AxSQQpsXVUpif9I1HGrf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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