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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字干货深度探讨从专利代理人到知产律师的职业规划——兼谈专利代理人与知产律师的区别

鸡你太美

2023-04-04 11:24:55

本文首发于个人公众号:财商知

作者:郑安迪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笔者在两年前发过一个帖子《转行了,聊一聊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的区别》,聊了一些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的区别。后来考虑到自己对于律师行业也是初来乍到,对很多问题思考的不深入,加之这个帖子编辑底稿时不知怎的就不小心发了出去,整个帖子的质量个人都不太满意。后来团队里的工作也比较繁忙,这个帖子写了一半就没有更新下去。

最近重新回想起这个事情,觉得还是应该深入思考一下两个行业间的差异,好好聊一聊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的区别,也算是给自己一个总结,于是便有了这个帖子,算是对这段经历的一个总结。




专利代理人和知识产权律师都属于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二者的工作内容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也经常被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拿来比较。


作为一个拥有多年专利代理经验和律所工作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结合这几年在工作中的见闻和经验,聊一聊专利代理人与知识产权律师的区别及职业规划。


一、浅谈专利代理人现状及误解


由于专利代理行业要求执业者具备理工科学历背景,而对法律学历没有相关要求,甚至仅具有法学学历背景的从业人员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都不具备,导致本领域一般认为专利代理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与客户、专利代理人、律师、审查员、法官及相关学者的交流中,笔者发现这种观点在国内已形成一种较为普遍的通识。


当然,笔者并不认可这种观点。尤其是笔者在接触一些涉外专利业务时发现,在一些国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是律师作为专利律师从事专利业务的基本要求,而专利代理人在积累了多年执业经验后通常会考虑就读法学院转为专利律师。这些国家通常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递交专利申请。因此,很多来自这些国家的外内申请人潜意识中通常默认专利代理人即为专利律师。以美国为例,尽管专利律师的收费普遍高于专利代理人,但多数申请人仍倾向于通过专利律师提出专利申请。当然,这也与美国专利代理人的注册现状有关。截至20233月,美国注册专利代理人仅13299人,注册专利律师则为36877人(https://oedci.uspto.gov/OEDCI/)。不难看出,在美国,专利律师的数量远大于专利代理人总数。


一般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非诉和诉讼工作,除专利相关诉讼、非诉业务外,还可能涉及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而我国的专利代理人则主要涉及代理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由于国内已经取消了商标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仅对于市场主体从事专利申请业务存在资质要求。就业务难度和技术含量而言,专利申请的申请难度和注意要点确实远高于商标和软件著作权。


不论如何,由于绝大多数专利的审查过程不涉及口审及身份验证问题,想要通过签名责任制等方式禁止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基本不可能实现。这一点似乎与律师执业大相径庭,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由于在诉讼业务中,庭审开始时法官必须验证律师的身份及委托代理手续,这使得无资质人员难以通过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业务。而专利代理工作与律师的非诉业务(即“非诉讼的业务”)十分相似,非诉业务同样不涉及律师的身份验证问题,因此也很难全面禁止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事务。


因此,本文讨论的专利代理人,除了那些已经具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外,还包括各专利事务所及知识产权公司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无资质人员(在一些知识产权公司中,无资质人员通常被称为“专利工程师”,本文不作区别)。


如前所述,由于行业内充斥着大量的无资质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且难以全面杜绝,致使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以及低质量的撰写水平在行业内仍占据主导地位,以专利诉讼为主导的高质量专利市场活力尚未被激活,目前国内对于专利代理的认可程度普遍偏低。这种现象和误解在低质量的专利申请中尤其常见。在笔者接待过的当事人中,不少申请人形成了“专利申请文件属于八股文”、“专利申请没什么技术含量”、“专利取得授权就能得到保护”等错误认知,进而表现出对于专利代理劳动价值、代理费用报酬等极大的不认可,以及对于专利代理人人格的极不尊重。


因此,笔者作为一个从事过多年专利代理工作且具备执业经历的前专利代理人。在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想要纠正各位已经形成的一大误区,即专利代理人在法律的专业性上不及律师。


在笔者入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前,笔者也存有这种专业能力方面较律师遥不可及的误解,尤其是当今社会普遍对于律师形成专业、严谨、收费昂贵的印象,非法律人士容易默认律师属于高端职业,进而在律师面前自惭形秽。


但随着笔者接触过的知产事务越来越多,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律师乃至知产律师在《专利法》方面的法律储备远不及执业专利代理人。


从根本上而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是受试人的法学素养和知识广度,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则注重于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


相关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种职业对于职业资格的考量因素。例如,律师开展律师业务可以从事并购重组、投融资尽调、企业合规、劳动人事、税务筹划、反垄断调查、保险信托、房地产建工、能源环保、电子商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及刑事、行政等一系列律师业务,除部分专注于某一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之外(如本人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还存在大量有什么业务就做什么业务的万金油型律师。因此,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各项法律各自占据一定的分值比例,通过考试体现的是受试人对于我国法律的整体认知情况;


而在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专利代理人主要面对的是发明人、IPR和审查员,其业务内容集中于专利本身,业务方向十分明确,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要求一定的知识深度,而对于其他相关法律的储备水平要求不高。


这种专业方向上的区别,致使许多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法的认知和运用上远超普通律师。然而,受社会认知影响,许多专利代理人在面对律师时对自身专业能力不够自信(笔者在真正从事律师业务前亦是如此)。因此,笔者想提醒各位专利代理人注意的是,各位专利代理人在通过资格考试时对于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已经超过了99%的律师,且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许多资深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相关法律事务中已经能够独当一面。只是,由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过于单一,多数专利代理人对于未接触过的其他法律事务容易产生一种天然的、对于未知事物的恐惧感和焦虑感,如果不能突破这种对于未知的恐惧和焦虑,那么一个专利代理人即使再怎么资深,也很难在业务领域上取得突破。这也是许多专利代理人感觉工作不了几年就已经遇到职业瓶颈的原因之一。


可能会有代理人朋友认为,以上内容都是从个人认知角度谈及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法领域相较律师在认知深度上的差别,没有相关事实,那么本人接下来举一个与专利代理人密切相关的法律变化。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取消了公民代理制度。在此之前,绝大多数公民都可以基于公民代理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修改后,只有“(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有资格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些资深的专利代理人、学者通过发表学术著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认为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


举例来说,在专利复审、无效的行政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仍然主要围绕是否满足专利三性、是否符合保护客体、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方面展开,审理思路和争议焦点一般与复审、无效程序的差异不大,凭借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完全足以胜任工作。专利代理人对专利三性、充分公开等关键法条的理解相对于律师更为透彻,在日常反复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技术方案及技术细节的掌控更为精确,且更擅长于科学推理、文献检索和事实认定。而这些方面恰恰是普通律师乃至知识产权律师所欠缺的,相对于专利代理人,多数律师更擅长于组织证据、法律论证、法律和事实的结合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难以触及复审、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争议技术的本质。


因此,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复审、无效行政诉讼案件未必优于资深专利代理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普遍反馈的问题及司法现状,建议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诉讼代理人名单并公示。这个制度从2016年代理人协会公布第一期诉讼代理人名单起,至今每年都会不断更新和公示代理人协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名单。代理人协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制度不属于公民代理,而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三)项情形下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由此可见,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得到了官方认可的委托代理关系,只不过这种代理方式相对于律师代理专利诉讼对大多数当事人较为陌生,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未能得到普遍认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专利代理工作不仅是一项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而且在专利申请及无效领域,专利代理人的专业技能要远高于普通知产律师。可惜的是,受社会一般观念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对于专利代理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不如律师,而且这种观念在短期内不会消除,这也是专利代理行业的悲哀之一。


笔者曾经看到过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专利代理人属于铸剑师,而知识产权律师属于剑客。铸剑师虽然能够铸造出绝世好剑,但是未必能够用好这一把剑;剑客虽然不懂得铸造原理,但剑客只需要潜心修炼武功心法,用好铸剑师铸造的绝世好剑,就能做到无往不胜。


这种说法虽然极具浪漫色彩,但是笔者不能完全认同。仅就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而言,好的专利代理人确实有能力打造出一把极具杀伤力的武器,但是普通知产律师未必能够运用好这把武器。就笔者了解到的知产律师行业现状,我国知产律师仍以法学背景的律师为主,且有不少律师以商标、著作权、竞争纠纷为主要执业领域。离谱的是,有的律师将专利申请文件视为八股文,对于专利代理的专业程度嗤之以鼻。笔者不太清楚部分知产律师的这种无知、傲慢与偏见是如何形成的。面对这样的知产律师,笔者也只能感叹,在律师行业,仍存在大量的律师不具备低质量专利与高质量专利的鉴别能力。


因此,一名剑客就一定能够使得好铸剑师打造出的绝世好剑吗?现实是,和经典武侠小说里的情节一样,许多剑客可能根本就配不上这样一把绝世好剑,因为有的剑客连武器的好与坏都分辨不来。由此看来,学会分辨一篇专利质量的高与低应当成为专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底,部分国家将专利代理人作为专利律师的预备阶段并无不妥。


二、专利代理人的弱点


基于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职业发展阶段和视野上的差别。换言之,全面接受正规培训且经历过充足实践训练的专利代理人,只需要进阶学习一定的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便足以胜任专利诉讼的多数工作。


相反,由于我国大学本科普遍设置法学专业,且法学专业属于文科专业,即便是法学中的知识产权方向,仍不真正涉及理工科的技术研发工作,有能力读懂技术方案的律师寥寥无几。而专利代理人多出身于理工科背景,有的专利代理人拥有多年的企业研发经验,在理解技术方案并抓住技术细节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优势。


但就司法实践反映出的诉讼表现而言,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诉讼案件时,在组织证据、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事实与法律的结合及程序性问题等方面不如执业律师。这与专利代理人不熟悉诉讼程序、业务方向过于狭窄有一定的关联。


根据笔者观察,专利代理人相对于执业律师,存在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未知领域的恐惧、焦虑和不自信


如前所述,由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专利申请和无效程序,专利代理人对于未知领域的恐惧和焦虑是普遍存在的。而律师群体在诉讼领域通常给当事人塑造出一种专业、可靠的职业形象,不熟悉诉讼程序的专利代理人面对这样的对手,在一个对手擅长而自己不擅长的领域,会自然而然感觉到自惭形秽,对于诉讼活动形成一种天然的不自信。


在一些双证所中,专利代理人可以设法以代理人或者旁听身份参与学习一些诉讼活动,切身参与庭审活动对于消除恐惧、焦虑和不自信有着很大的帮助。然而对于绝大多数非双证所,这样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尽管也可以通过庭审公开网等网站学习庭审直播、录像,但是观摩录像与身处法庭、坐在原被告席出席诉讼活动的感觉完全不同。所以专利代理人很难有机会消除面对律师时天然的自卑感。


此外,这种面对未知的恐惧和焦虑会蔓延至其他业务领域。对于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非诉业务(例如对技术转让合同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审查、专利转让和许可谈判、专利相关风险评估、协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专利代理人在充分学习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是完全有能力胜任相关工作的。但因专利代理人的视野没有打开,仅钻研于专利代理这一单一领域,而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不够,且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律师的法律素养高于专利代理人,致使多数专利代理人对于未知领域缺乏信心,进而放弃了对相关工作的探索和尝试。


换言之,专利代理人普遍存在的这种不自信,不仅使专利代理人自身丧失了很多尝试新业务的机会,也会阻碍专利代理人探索和学习专利法相邻法律法规,进而使专利代理人局限于专利申请和无效程序难以突破,逐渐走向固步自封的瓶颈。所以,我把这个弱点放在第一点来谈,希望能够引起各位专利代理人的重视。


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的欠缺


[hide]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需要理工科背景,因此接受过完整法学教育的专利代理人不多,致使专利代理人普遍在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方面存在欠缺。


一般而言,专利代理人擅长科学推理和事实论证,即基于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结合科学领域的科学原理以及对比文件提示出的启示性教导,推理论证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备新颖性,区别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的教导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者是否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该论证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条文文义及适用问题的争议不多,致使专利代理人在法律思维上难以得到全面的锻炼。


专利代理人的这方面欠缺也与专利审查员的审查方式存在一定的关系。在笔者代理过的专利申请中,专利审查员对于驳回条款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并不多见,且针对法条理解争议进行意见陈述通常难以得到审查员的认可,对于法律条款的重大误解问题一般只能通过复审等救济程序解决。例如,笔者曾遇见过基于新颖性判定标准认定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员,尽管笔者着重陈述了创造性的有无不在于技术方案是否可以通过多份对比文件已公布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得到,而是要看利用区别特征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对比文件中存在教导,但在常规审查程序中,该意见未被审查员采纳。


由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这种现状在短期内难以扭转,大多数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的法律思维长期得不到锻炼。尽管两者均属于法律工作者,但两者在工作方式和思维模式上较律师和法官存在本质区别。


相对于专利代理人,律师并不擅长科学推理和事实论证。但是律师对于法律条文多角度进行解释的辩证思维、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的留痕思维、组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思维、以及将事实与法律相联系、相统一的三段论式证明思维等法律思维则是专利代理人在工作中所欠缺的。


由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是不告不理,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法官没有义务也不应提示原被告双方法律适用正确与否。民事诉讼原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应当提出并证明案件事实符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如果一方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错误或者不适用于待证事实所对应的情形,那么该方通常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与对于事实和法律条文相适应的证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同等重要。而在专利代理人从事诉讼业务时,一个较明显的特点便是过分注重事实论证,容易忽略所组织的证据如何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待证事实如何适用哪部法律的哪一条文。


当然,这种法律思维的欠缺在实习律师身上也较为常见。笔者在工作中与实习律师交流学习时,也向他们提出过这方面的建议。即,诉讼活动中,要体现出法律工作者区别于一般公众的专业性,要注重待证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间的关联联系,如果只是基于待证事实提出主张而忽略了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那么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菜市场吵架没有本质区别。[/hide]


执业资格和身份的限制


笔者向来认为,“资格”属于个人或组织能否达成目标的必备条件之一。资格虽然不能产生价值,拥有某项资格不一定有机会出人头地,但不具备某项资格意味着个人或组织连踏进某一领域的入场券都拿不到。能力的高低可能是1100的差别,而资格的有无则是系数10的区分,如果不能实现从01的质变,无论多大的数字乘以0都还是0


换言之,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职业能力和社会地位的认可,是律师群体共同努力达成的结果。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即便是那些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或实习律师,也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因此,在我国,无论是法律服务公司、知识产权公司还是专利事务所,其提供法律服务时,相关工作者在身份上与律师存在差别,客户接受法律服务也能够感受到其他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在工作中的差别。


专利代理人虽然同样设有执业资格,但是现有制度无法杜绝无资质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事务,且高质量专利市场目前也尚未被激活,致使国内专利申请仍以低质量申请为主,委托人对于专利代理人这一职业的专业能力认可程度普遍不高,只有极少数的优秀专利代理人能够通过高质量的服务获取到委托人的由衷认可。


正因为专利代理人与律师在社会认可程度上存在这种差别,专利代理人其实很难突破专利领域开展其他法律服务。也就是说,虽然笔者认为许多专利代理人完全有能力通过学习胜任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各类工作,但因为许多专利代理人不具备律师身份,完全没有机会向客户拓展这些业务。


法律储备的局限性


[hide]专利代理人在法律储备方面的不足,笔者已在前文反复提及。尽管资深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远超律师,但因专利代理人在工作中很少接触专利外的委托事项,使得专利代理人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事务时较律师表现出更明显的短板,这也导致委托人认为专利代理人的表现不如律师。


举例来说,律师与客户单位订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后,可能面对客户经营过程中随时抛出的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尽管许多律师可能拥有各自专注和擅长的专业领域,然而不能保证客户咨询的任何问题都与律师擅长的领域存在关联。例如,当企业对外交易面临合同违约风险,客户可能会咨询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当企业人事管理出现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客户则可能咨询劳动争议相关法律问题;生产型企业可能对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有一定的法律需求;而当常法单位的重要领导或其亲属涉及交通肇事、民间借贷、刑事责任等各类情形,同样要求律师能够及时给予一定的法律建议。


面对这些咨询,多数律师可以结合法律常识及经验给出一般性的建议,然后进一步进行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形成一个较精确的法律建议供客户参考,使客户有效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这也是许多高净值客户有必要结识一至多名律师的原因。


相反,专利代理人很难走出专利法范畴学习其他法律,进而对客户单位日常经营活动遇到的法律问题给出专业性的建议。大多数专利代理人法律储备的高光时刻出现在备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法时期(不得不说,相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法部分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考察是相当片面的),专利代理人资格取得后,由于相邻法律长期得不到实践运用,且法律条文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专利代理人对于《专利法》以外的法律储备会逐渐退化到普通社会群众水平。


此外,专利代理人多表现出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对于现行法律的生效和失效废止问题不够注重(可能援引已废止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条文处理法律问题)等问题,这些低级错误会给客户造成专利代理人不擅长处理法律问题的印象。因此,笔者虽然认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法的理解和运用层面优于律师,但即使在专利诉讼中,律师所展现出的专业形象仍是绝大多数专利代理人所不能相提并论的。换言之,专利代理人虽然可能对专利诉讼涉及的专利法条文极其熟悉(重实体),但在诉讼程序中仍可能表现得像一个门外汉(轻程序),可能会给法官和当事人造成不专业的形象和印象。[/hide]



法律和案例检索技能不足


专利检索是专利代理人必须精通的基本功底,在日常从事专利撰写修改过程中,确定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关系到权利要求如何划定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如果专利代理人在起草权利要求书前未通过检索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么其撰写的权利要求就很有可能写入大量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非必要特征。这些非必要特征会导致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无意义地受到限制,专利代理人通过专利检索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核心目的就是剔除掉这些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一项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需要以大量的专利检索为基础;在无效程序中,发起无效请求一方的专利代理人往往需要扮演审查员的角色,通过检索对已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发起挑战,对于专业代理人的检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必然是精通于专利检索的。


与之类似,在律师深入了解一项法律咨询或一个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形后,律师很可能通过法律或裁判文书检索找到相对应的法条和司法案例。首先,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的解答,律师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主要区别即体现在其给出的解答一般应当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检索并找到与案情相适应的法律条文,有助于当事人对于律师办成委托事项更具信心;其次,我国法律门类众多,很多司法实践还涉及到司法解释及各部门规章,一名律师很难面面俱全、对于任何法律都了然于胸,诉讼活动亦不是比拼两方律师谁对于法条背诵得更为熟练。对于委托事项进行类案检索,可以直接通过裁判文书关注各法官审判思路下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双方举证情况、以及法官的一般论证思路,对于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此外,非法律人士可能对法条的理解不够精准,但多数委托人对于案情的理解和共情能力较强,提供类似案例有助于委托人结合案情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并对可能达成的诉讼结果产生预期。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和案例检索技能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利代理人日常工作很少涉及案例检索,因而检索经验和技能长期难以得到实践训练;二是专利代理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的裁判文书检索工具,目前市面上比较好用的裁判文书检索网站均属于收费网站,这一点与专利检索比较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功能及响应速度与第三方建立的收费网站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在易用程度上远不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PSS专利检索系统。


当然,以上不足均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及性质存在很大的关系。由于我国专利代理人不属于进阶为专利律师的前置阶段,且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新入学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再具有报考资格,这对于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发展是很不利的。但对于那些规划或者已经转为知识产权律师的专利代理人,认识到自身的这些不足对于做好从专利代理人到知识产权律师的角色转变工作是很重要的。


三、专利代理人的优势


尽管相对于法学毕业生,专利代理人在法律素养、法律储备、法律思维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欠缺,但这些缺点不足以导致专利代理人在角色转变完成后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知识产权律师,反而是资格问题对专利代理人向知产律师转变的影响较大。以下谈一谈笔者认为的专利代理人相对于没有从事过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的竞争优势。


对专利文件的理解能力


如前所述,专利代理人以理工科学历背景为主,而律师多出自于法学专业。专业背景的差异导致绝大多数律师不具备技术方案的解读能力。换言之,如果没有经受过专门性训练,绝大多数律师根本无法理解专利文件。且专利文件的组成形式本身比较晦涩,在深入学习专利申请文件组成并对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等文件间的关联性形成深刻的认识之前,即使对于那些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三年以上的专利代理实践经验,也很难理解权利要求为何以何种形式划定保护范围、一项权利要求如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如何满足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等实务问题。这些问题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尤为常见。


笔者认为,充分理解专利文件是做好专利诉讼不可欠缺的基础条件。实践中很多律师由于不能理解技术方案,对于专利各文件的独立性与关联性完全不懂,造成很多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基于文义解释“抠字眼”式的争辩专利法条文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落入了与专利代理人过分注重事实争辩相反的另一个极端。


举例来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的人,笔者接触过的绝大多数知产律师(乃至很多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教条式地将这个虚拟的人理解成一个教条的机器人。在他们错误的概念里,法官或审查员代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视角评价专利时,处于一种非黑即白的状态。这种教条式的理解很容易导致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对创造性、充分公开等关键法条产生错误认识。而专利代理人处理过的审查意见越多,越容易理解审查员也是基于自身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心智,出于内心确信,代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评价专利是否满足创造性、充分公开等要求,而不是一个输入几项参数条件就对应输出处理结果的机器人(关于这一点,以后有机会再展开来讲,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因此,不能说律师不理解技术方案就一定不能做好专利诉讼。但是正确理解技术方案,并对专利法形成深刻认识,一定可以比大多数律师在专利领域做得更好。


逻辑推理能力


[hide]笔者认为,专利代理人的逻辑思维普遍强于律师。


一方面,笔者已经在本文一再复述,专利代理人多具有理工科背景,而理工科注重培养逻辑思维,大到发表大小论文,小到准备专业课和高等数学学期考试,理工科学生无时不刻不在锻炼逻辑思维;另一方面,法律属于文科专业,很多学生从高中起就已经不再学习理工科课程。


这种认知不是刻板印象。在民事诉讼中,很多诉讼请求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就能说服法官,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需要达到具有更高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前者只要求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事项足以使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很有可能确实发生,而不要求通过逻辑链达到滴水不漏、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程度。


而在专利代理人答复审查意见尤其是创造性意见时,需要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证明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实际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比文件为什么不足以对解决该技术问题提供启示性教导等事项。专利创造性的证明活动在逻辑链的严谨程度上远高于民事诉讼中常采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hide]


文献检索能力


前文虽然提及,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和案例检索能力训练不足,但是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必然精通文献检索。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检索是从事各项专利事务的基础技能,甚至基于专利检索实现的情报检索可以上升到企业的发展战略层面(国内这方面还没有达到起步水平,暂且不表,以后有机会再聊)。尤其是关于如何通过构建检索式兼顾检索结果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如何修改检索式对检索结果进行有效降噪等技巧,对于未经受过专门训练的非专业人士极具挑战。


法律和案例检索相对于专利检索在原理上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裁判文书不像专利文件那样设有著录项目和IPC分类号等,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不能像专利检索那样进行检索式检索。虽然最高院也在推动类案类判,鼓励当事人及律师提交案例检索报告供法官参考,但就笔者接触过的裁判文书检索报告而言,类案检索报告的专业性和严谨程度较专利分析报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


实际上,法律和类案检索的复杂程度不比专利检索,且两种检索方式在原理上没有本质差别。对于擅长构建检索式进行专利检索并通过改进检索式等手段对检索结果进行降噪的专利代理人,如果有机会使用较为专业的商业检索工具,其法律和案例检索能力通过一定的训练即可快速熟练。专利代理人在这方面的实践欠缺不会成为其向知产律师转变过程中的主要阻力。


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认知深度


[hide]笔者在此提及的认知,不同于前面讲过的对于专利文件的理解能力。笔者在与多位律师的合作中发现,很多律师和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各类证书的权利凭证属性理解存在偏差,难以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常见权利有效区分,这导致很多人以物权思维处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然而知识产权之所以为知识产权,原因即在于权力本身是虚无缥缈的,具有无形性,因此基于物权思维处理知产事务必然导致很多问题。


例如,笔者曾见到不止一位当事人将专利证书当作权利凭证,以为持有证书即表明自己对该项专利享有专利权,而经过查询发现,其中有的专利已经过期失效,有的专利则因为未缴年费终止;又如,有的当事人虽然签订合同约定专利权转让相关事宜,但双方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专利权转让合同,导致专利权转让行为实际未发生转让效果。


实践中屡屡发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律师和当事人未参与过各类知识产权的形成、确认或登记过程,所以难以理解各类知识产权证书的区别以及申请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举例来说,虽然专利证书在发明人眼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笔者眼中,专利证书实际上不过是一张纸而已(无纸化后,甚至连一张纸都不是)。专利证书既不能证明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也不能框定授权专利的权利边界(即保护范围),因此专利证书的颁发在精神上的鼓励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


又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的职责主要是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这种登记实际上是对已经形成的著作权进行的再次确认(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天然形成,不以是否经过登记为生效效力),所以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司法实践中仅起证据效力。在对方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采纳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信息。但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证据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信息(例如,以开源代码的内容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抄袭他人作品取得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信息将不被采纳。此外,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代理经验的代理人应该能注意到,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首次发表时间是任由申请人自行填报的,故该项信息不能排除申请人虚报的可能。同样的,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证据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首次发表时间,该项信息同样可能不被采纳(甚至,可能因为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导致专利权登记证书整体不被采纳)。


总而言之,如果专利代理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注意到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传统权利的区别,注意区分各类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和确认程序,充分熟悉不同知识产权所对应的各类证书及其法律属性,那么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及组织证据方面,专利代理人的认知深度将远超普通律师。[/hide]


对新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


专利代理人工作需要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的想法和新的技术,对于新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相对较强,这一点对专利代理人完成向知产律师的转变非常重要。专利代理人的学习能力有助于其在角色转变过程中快速学习并克服前文列举的各项不足。同时,由于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律师需要不断更新和学习新的知识,这项学习能力将在律师的职业发展中持续发挥作用。


此外,从前一直流传有“非法本比法本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的传说。原因在于很多理工科毕业生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且非法本准备司法考试时,容易结合社会经验对法律条文理解学习。而法本面对法律条文可能联想到各种法学理论,进而难以基于文义解释精准把握法条本身(姑且不讨论这种说法是不是一种托词)。


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是为了更好的完成从专利代理人到知产律师的转变,专利代理人保持和锻炼对新事物的学习能力都是极重要的。


四、专利代理人与知产律师的主要区别


在本文对专利代理人向知产律师转变的执业规划给出建议前,笔者想再简单总结一下专利代理人与知识产权律师的主要区别,这将有助于理解如何更好地实现该职业规划的转变过程。[hide]




  
   
   
   
   
  
  
   
   
   
   
  
  
   
   
   
   
  
  
   
   
   
   
  
  
   
   
   
   
  
  
   
   
   
   
  
  
   
   
   
   
  
  
   
   
   
   
  
  
   
   
   
   
  
  
   
   
   
   
  
  
   
   
   
   
  
  
   
   
   
   
  
  
   
   
   
   
  
  
   
   
   
   
  
  
   
   
   
   
  
  
   
   
   
   
  

 

区别

知产律师

专利代理人

1

主要工作

对咨询提供法律建议,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协助客户撰写和提交专利申请,参与专利复审和无效。

2

教育背景

通常拥有法学学位背景(文科)。

通常拥有理工科学位背景。

3

执业资格

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律所实习满一年。

须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在专利代理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

法律储备

除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知产法律,还需熟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了解劳动用工、刑法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见法律。

精通《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尤其是其中的驳回条款和无效条款。对于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及民法典有一定的了解,但在实践中的运用不多。

5

业务领域

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如给出咨询建议,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问题体检并提供专项服务,参与商业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纠纷,核查资产和业务的真实性,协助发函,侵权分析,参与诉讼仲裁等。

多集中于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查意见答复,部分机构有机会接触一些复审无效业务。偶尔有专利分析、侵权咨询、侵权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贯标等业务,集中于专利相关领域。

6

从业人员

在诉讼仲裁活动中,基本杜绝无资质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

难以杜绝无资质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7

社会认可

社会公众通常对于律师的社会形象和专业能力较为认可。

通常对专利代理人存在较大误解,认为专利代理技术含量低,专利申请文件是八股文,除资深客户,多不认可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价值。

8

收费标准

两极分化,高级律师收费极高,初级律师收费极低,低端领域内卷严重。

收费较低。高质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尚可,低质量专利代理机构费用极低(走量)。受国家全面取消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影响,低质量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受到了较大冲击。

9

社会尊重

新客户(社会公众)普遍对于律师比较尊重(这与高级律师多专注于特定业务领域,成为该领域的专家,且收费标准普遍较高有一定关系)。

新客户普遍不太尊重专利代理人的人格尊严(这与很多低质量专利代理机构低价恶意竞争、自我作贱脱不开关系)。

10

相关技能

沟通和谈判技能、起草各类法律文书、法律和案例检索、案例分析、法律风险排查、案源开拓。

科学推理能力、读懂技术方案、起草专利申请文件、起草意见陈述书、起草复审或无效请求书、专利分析、专利布局、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开拓客户和谈判沟通能力一般较弱。

11

行业知识

熟悉客户的商业模式。

熟悉客户的主要技术。

12

市场营销

可以参与商业谈判,在市场营销中发挥作用。

一般不涉及商业谈判和市场营销。

13

诉讼维权

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诉讼经验丰富。

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维权,可以以专利代理人身份参与专利诉讼,诉讼经验有限。

14

思维模式

注重“大前提(法律依据)-小前提(事实依据)-结论”的三段论推理,注重组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

擅长科学推理,注重事实论证。但在如何解释有争议法条以及法律与事实的关联性方面关注不足。

15

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在从事法律服务时注重工作留痕。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基于侵权思维考虑权利边界的划分(仅限于高质量专利申请的撰写)。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专利代理人与知产律师的主要区别。这些区别一部分源于两个不同行业的行业特点,一部分源于两种职业的职业差别,本身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在一些情形下,亦可能出现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相互合作,共同达成委托人委托的知识产权事项的情形。


笔者想要提请各位专利代理人注意的是,如果在工作中有机会接触到知产律师(例如协助客户与律师就拟委托的专利诉讼案件会谈),没有必要妄自菲薄,认为自己在专业能力上不如律师。如果在接触过程中发现某知产律师对于专利存在大量明显的低级错误,那么很可能这名律师在专利法的储备上远不如资深专利代理人。[/hide]


然而,专利代理人身份确实不如律师身份更有优势。一方面是大多数客户对于律师较为尊重,但部分客户可能不太尊重专利代理人;另一方面,律师的法律储备较为广泛,更具诉讼经验,容易维持专业形象。而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储备集中于专利相关法律领域,缺乏诉讼和谈判经验,重实体而轻程序,对于未知业务领域自信心不足,容易给他人造成“不如律师专业”的职业形象。此外,由于专利代理人工作内容单一,在业务和案源开拓方面难以得到锻炼,多数专利代理人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后容易遇到发展瓶颈。


五、专利代理人向知产律师转变的职业规划


[hide]结合切身经历及走过的弯路,笔者对于专利代理人的职业规划建议如下:




  
   
   
   
   
  
  
   
   
   
   
  
  
   
   
   
   
  
  
   
   
   
   
  
  
   
   
   
   
  

阶段

目标

行动计划

能力与素质

1

掌握专利代理基础知识。

1、参加培训课程;

2、学习专利代理行业专业书籍;

3、在资深代理人指导下起草专利申请文件;

4、在资深代理人指导下答复审查意见;

5、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专利基础;

2、学习能力;

3、沟通能力;

4、专利检索技巧。

3

熟练代理国内专利申请。

1、独立完成申请文件撰写工作;

2、独立完成审查意见答复工作;

3、对专利驳回条款形成较深刻见解;

4、精通专利检索;

5、开始尝试基于侵权思维撰写权利要求书,注重权利边界的划定。

1、精通驳回条款;

2、钻研精神;

3、复盘和反思能力;

4、代理经验;

5、团队协作。

5

探索开发高价值业务。

1、探索涉外专利申请,学习 CPC、巴黎公约等途径流程及规定;

2、参与专利复审及无效代理,精通驳回和无效条款;

3、参与专利民事、行政诉讼,熟悉诉讼活动;

4、参与专利分析项目,研究企业竞争性情报战略,协助企业完成防御性公开及专利布局工作;

5、协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熟悉企业研发、市场部门运作机制,了解企业核心技术,学习企业商业模式,参与知识产权许可谈判,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1、国际化视野;

2、商业思维;

3、战略规划;

4、法律储备(广度);

5、案源开拓能力;

6、沟通能力。

10年以上

培养自己的客户群,带领团队,成为行业领袖。

1、参与行业会议及各类社交活动,扩大人脉;

2、积累足够的客户资源,开拓案源;

3、组建团队,由执行者转变为管理者,实现公司化管理;

4、扩大影响力,打造自身代表案例,为专利代理行业做出贡献。

1、案源开拓能力;

2、扩大人脉和社交;

3、客户关系维护;

4、领导力;

5、团队管理能力;

6、行业影响力;

7、社会责任感。


由于专利代理人工作内容较为单一,一般在工作的第5年和第10年之前容易预见职业瓶颈。业务拓展方面,大多数企业对于高价值知识产权业务的需求不高,且相关业务没有客观质量标准,很多专利事务所和知识产权公司喜欢先给企业画一个大饼,而实际交付的成果对于企业没有太大价值,导致双方对于合作结果都不满意;客户拓展方面,专利代理人工作压力普遍较大,一般头三年即可实现业务量的饱和,没有太多精力和机会参与案源开发,导致专利代理人这方面的能力持续弱化,进而难以实现从执行者到管理者的职业转变。


关于专利代理人转变为知产律师的时间节点,笔者建议的节点是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后的第3~5年。


首先,如果一名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不足三年,一般不足以对专利驳回和无效条款形成较深刻见解。尤其是对于那些职业经验不足两年的专利代理人,由于自身代理过的发明专利大都没有实打实的完成一个申请周期,难以通过答复审查意见复盘总结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对于专利驳回条款的认知仍未突破皮毛阶段,除了能够读懂技术方案,其相对于具有法学背景的知产律师没有太大优势。


其次,如果有机会,专利代理人最好能够在第3~5年参与一定的复审无效程序。专利无效在专利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通常涉及到代理被告方时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是专利律师的必备技能。然而由于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在思维上存在差别,按照律师思维代理无效请求容易落入误区,专利代理人最好能够以自身思维模式代理一定数量的无效请求。同时,复审无效虽然大多数条款与审查意见相一致,但在认真准备复审或无效请求书时,专利代理人通常处于一种绝处求生的境地,需要重新审视自身对于法条的理解,这种复盘有可能会带来深层次的全新认知,没有参与过一定数量复审无效的专利代理人很难体会到这种感觉。


最后,转变为知产律师也是专利代理人实现业务拓展的方向之一。相对于继续探索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转变为知产律师后可以从事的法律事务方向更多,服务方式更为灵活,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客户拓展。而国内企业对于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高价值业务的实际需求不多(目前仍以政府主导为主,一旦终止政府补贴,相关项目将很难持续开展),因此在这个节点涉足专利代理人向知产律师的转变也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时间节点。


对于从专利代理人转变为知产律师的职业规划,笔者建议如下:




  
   
   
   
   
  
  
   
   
   
   
  
  
   
   
   
   
  
  
   
   
   
   
  
  
   
   
   
   
  

阶段

目标

行动计划

能力与素质

1

掌握专利代理基础知识。

1、参加培训课程;

2、学习专利代理行业专业书籍;

3、在资深代理人指导下起草专利申请文件;

4、在资深代理人指导下答复审查意见;

5、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6、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专利基础;

2、学习能力;

3、沟通能力;

4、专利检索技巧。

3

熟练代理国内专利申请。

1、独立完成申请文件撰写工作;

2、独立完成审查意见答复工作;

3、对专利驳回条款形成较深刻见解;

4、精通专利检索;

5、开始尝试基于侵权思维撰写权利要求书,注重权利边界的划定。

1、精通驳回条款;

2、钻研精神;

3、复盘和反思能力;

4、代理经验;

5、团队协作。

5

完成职业转变。

1、加入精品所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律所的知识产权团队;

2、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参与律所及实习律师培训课程;

3、通过实习律师考核;

4、接待客户咨询;

5、参与法律文书审查、修订和起草工作;

6、参与知识产权证据固定,组织证据;

7、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分析;

8、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修订工作;

9、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10、参与协商和商业谈判。

1、执业自信

2、口头表达能力;

3、沟通能力;

4、问题分析能力;

5、法律思维;

6、法律文书撰写;

7、法律和案例检索;

8、法律储备;

9、诉讼和非诉经验;

10、案源开拓能力。

10年以上

培养自己的客户群,带领团队,成为行业领袖。

1、参与行业会议及各类社交活动,扩大人脉;

2、积累足够的客户资源,开拓案源;

3、组建团队,由执行者转变为管理者,实现团队管理;

4、扩大影响力,打造自身代表案例,为知识产权领域做出贡献。

1、案源开拓能力;

2、扩大人脉和社交;

3、客户关系维护;

4、领导力;

5、团队管理能力;

6、行业影响力;

7、社会责任感。


就笔者所了解的律师行业现状而言,目前大型律所的知识产权团队及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精品所都比较注重知识产权业务,对于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律师存在一定的需求。尤其是对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一定执业年限的双证专利代理人,想要加入律所的知识产权团队并非难事。不过,由于律所多采用合伙制,各个创收团队间自负盈亏,专利代理人能否被律所成功录取主要还看各团队的用人需求,专利代理人的实际求职情况要视应聘团队的人员变动情况而定。如果能够接受转行前三年带来的收入上的巨大落差,专利代理人可以尝试转为律师探索新的业务领域。[/hide]


六、其他问题


1、从专利代理人转为律师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答: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行业与专利代理不同,无资质人员很难浑水摸鱼(掌握大量客户资源者另当别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素有“天下第一考”之称,考察的法律领域宽广,备考难度远高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2、专利代理人转为律师的时间节点?


[hide]答:笔者建议的时间节点是具有3~5年专利代理经验,至少从头到尾负责完10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周期,具有一定的复审和无效实务经验,对于无效和驳回条款形成深刻见解,精通利用检索式完成专利检索,擅长基于侵权思维构建权利要求的权利边界(即保护范围),有能力轻松识别低质量专利与高质量专利。


另一个可以考虑的时间节点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第一时间。不过在这个时间节点,专利代理人对于专利可能尚未形成深刻见解,相对于知产律师,除了更容易读懂技术方案,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hide]


3、专利代理人是否有必要转为其他领域的律师?


[hide]答: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律师的执业领域没有限制。如果实在不看好知识产权业务,或者对于知识产权不感兴趣,专利代理人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可以自行调整业务方向。


知识产权业务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比较成熟,在其他二线以下城市的业务总量不多,确实是知产律师普遍面对的一大挑战。不过,知识产权业务相对其他业务方向也存在一定的优势:一是知识产权业务一般多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客户素质相对较高;二是知识产权业务有一定的专业门槛,并非任何律师都可以轻易做好;三是知识产权业务中的高端诉讼(区别于批量诉讼)收费较高,客户付费能力较强;四是具有专利代理经验的律师在无效程序中具有优势,可以更好的制定诉讼策略。


同时,其他业务领域实际上也没有相对知识产权展现出更大的吸引力。例如,坊间常调侃一线城市的一个土著家庭的离婚案件带来的资产变动堪比两个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然而,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在多数律师事务所并不属于高端业务。原因在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事务太过常规,无法对从业人员形成进入壁垒,大到知名律所的资深合伙人,小到初出茅庐的新执业律师,都有能力代理婚姻家事案件。而律师行业最不缺的就是“人”,国内大小院校几乎都设有法学专业,这使得婚姻家事律师间的竞争过于内卷,律师实际成交的代理费用远不如公众想象中昂贵。此外,个人客户的付费和履约意愿远不及公司客户,很多个人客户出现中后期逃单的现象比较普遍。


因此,专利代理人转变为律师执业后可以考虑以知识产权为主,以其他业务领域为辅的方向兼并发展。[/hide]


4、如果要进入律所实习,有没有推荐的律所?


答:专做知识产权业务的精品所或者一二线大所的知产团队都可以考虑,不推荐专门做(商标/著作权/民间借贷等)批量诉讼的小所和知识产权业务不多的大所。目前大所对于熟悉专利业务的双证律师普遍还是有需求的,但如果只是为了挂证实习而进入不做知产业务的团队,实际上对于个人的发展没有太大帮助,且专利代理职业经验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时也没有明显的优势


由于律所多采用合伙制,每个律师团队都相当于一个自负盈亏的小型公司。律所各团队间虽然也有合作,但实习律师主要从事的仍然是身处团队的业务,因此团队选择的重要程度要高于律所本身。如果有机会,建议多了解所应聘团队领导个人情况及风格,注意自己与团队领导的人和性,避免被PUA,少走弯路。


5、还有哪些因素对于专利代理人向律师转变的转型期影响较大?


答:个人认为是案源。律师行业是一个比专利代理更为内卷的行业,律师事务所面试时普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面试者是否可能拥有稳定的案源。如果专利代理人有条件开发独立案源,那么可以较轻松的度过职业转型期;如果自身没有充足的案源资源,专利代理人的转型期会面临收入上的巨大落差,经济压力较大,可能需要依附于团队,逐渐积累客户资源。


6、知产律师是否真的比专利代理人收入更高?


答:律师是一个内卷严重的行业,职业收入的上下限差别极高,手握资源的资深律师与白手起家的菜鸟律师可能身处于冰火两重天的境地,资深律师的收入可以轻易超过资深专利代理人,菜鸟律师则可能连自身生存都有问题。


但是,专利代理人转为知产律师也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是问题3已经提到的进入壁垒,该壁垒对于降低行业内卷存在一定的屏蔽效应;其次,专利代理人转为知产律师后,如若感觉律师行业不如专利代理行业,可以考虑转回专利代理人,对于自身职业发展的影响不大;再次,专利代理人转为知产律师后,仍能通过介绍或协助等方式帮助客户完成专利代理事务,并非完全没有机会接触专利代理业务,且双证所的知产律师可以同时作为专利代理人执业;最后,虽然知产律师初期收入不如专利代理人稳定后的收入,但笔者对于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还是比较看好的,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断提高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逐渐普及,未来国内可能会迎来一个知识产权诉讼的爆发期。而且就工作氛围而言,律师工作比专利代理人工作更容易令人喜欢,即使职业初期收入较专利代理时期有所降低,律师执业也容易令人坚持下去。


 


以上拙见,是笔者总结的从专利代理人到知产律师职业转变的职业规划和建议,一一列出供大家参考。希望有志者都能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欢迎关注本人的公众号:财商知
欢迎关注本人bilibili个人账号:郑律师聊知产(后续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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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注:笔者于2017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因此习惯将后来改名的专利代理师称呼为专利代理人。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专利代理本质上属于民事代理,专利代理人在民法范畴内即为代理人,且Patent Agent是国际对专利代理人的通用称呼。因此,笔者仍然较为习惯使用专利代理人,以上称呼无特别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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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77

天使惠

2023-04-04 01:29:30

现在一个现象是律所的招聘信息里往往要求之一是法本…非法本在找双证律所时比较艰难…
九澍

2023-04-04 01:57:13

膜拜大佬,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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