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件文章补充在题目中,应该有助理解问题)
rt。
作为对比例:已知母案中下位方案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上位方案不享有,那么分案申请中包含的上位方案仅享有母案的申请日,会因母案中的下位方案的优先权日早于该申请日,而被母案抵触导致无法授权;反之亦然。
作为参考:https://www.sohu.com/a/281849746_221481
而对于双报申请,区别在于,发明原本就被实新所抵触(实际上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可通过放弃前者的既有权而得到豁免,使发明授权。
前述豁免条件是指同日申报的发明与实新,那么同样会存在对比例中的问题:
对于既进行了双报,又要求了在先申请优先权的申请,如果优先权申请中只记载了下位方案,会使得实新/发明中对应的下位方案优先权日提前至优先权申请,而实行/发明中上位方案仅享有双报申请的申请日,而导致先公开的实新中包含申请日为在先优先权日的下位方案,破坏发明中申请日为在后双报日的上位方案的新颖性,进而构成专利法所指的抵触。
那么:
实新中下位方案的授权公开,是否会构成发明中上位方案的抵触申请?或者说专利法为双报开的口子,是否能用来豁免上述特殊情形导致的抵触。(如果可以豁免似乎和条件“同日申请”相悖;而若不可以豁免,似乎又不很合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开的口子居然不能豁免“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至少后者情况下方案之间的区别是要大于前者的)
rt。
作为对比例:已知母案中下位方案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上位方案不享有,那么分案申请中包含的上位方案仅享有母案的申请日,会因母案中的下位方案的优先权日早于该申请日,而被母案抵触导致无法授权;反之亦然。
作为参考:https://www.sohu.com/a/281849746_221481
而对于双报申请,区别在于,发明原本就被实新所抵触(实际上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可通过放弃前者的既有权而得到豁免,使发明授权。
前述豁免条件是指同日申报的发明与实新,那么同样会存在对比例中的问题:
对于既进行了双报,又要求了在先申请优先权的申请,如果优先权申请中只记载了下位方案,会使得实新/发明中对应的下位方案优先权日提前至优先权申请,而实行/发明中上位方案仅享有双报申请的申请日,而导致先公开的实新中包含申请日为在先优先权日的下位方案,破坏发明中申请日为在后双报日的上位方案的新颖性,进而构成专利法所指的抵触。
那么:
实新中下位方案的授权公开,是否会构成发明中上位方案的抵触申请?或者说专利法为双报开的口子,是否能用来豁免上述特殊情形导致的抵触。(如果可以豁免似乎和条件“同日申请”相悖;而若不可以豁免,似乎又不很合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开的口子居然不能豁免“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至少后者情况下方案之间的区别是要大于前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