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刚刚入门有如下情况想要请教:
1.我负责的一个案件中,说明书明确记载了A+B+C+D+E的组合,但权利要求只请求保护A+B+C的组合方案,后觉应该保护A+B+C+D+E。现审查员根据了A+B的组合提出了创造性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中A+B+C的组合与对比文件的A+B有实质性的区别。那我方是否可以借此机会,以区别现有技术的方式,把说明书中的D E组分提进权利要求? 修改时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意思是”修改权利要求书时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修改说明书时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还是”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不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2.另一案件中,我方独权请求保护组合A+B+C,其中A属于C,例如水,化合物B,极性溶剂的组合。客户现提出”水“影响了保护范围,并且认为”水“属于”极性溶剂“,不超过原记载范围。请问在答复OA时,针对审查意见做出修改时,将权利要求中的“水”去掉是否造成超范围?原申请是否意味着:组合中必须要有“水”和“水与其他极性溶剂?“ 修改前后,本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看到的记载信息是否有改变?
本人小白,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同时给出理由和相关法规,感激不尽。
1.我负责的一个案件中,说明书明确记载了A+B+C+D+E的组合,但权利要求只请求保护A+B+C的组合方案,后觉应该保护A+B+C+D+E。现审查员根据了A+B的组合提出了创造性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中A+B+C的组合与对比文件的A+B有实质性的区别。那我方是否可以借此机会,以区别现有技术的方式,把说明书中的D E组分提进权利要求? 修改时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意思是”修改权利要求书时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修改说明书时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还是”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不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2.另一案件中,我方独权请求保护组合A+B+C,其中A属于C,例如水,化合物B,极性溶剂的组合。客户现提出”水“影响了保护范围,并且认为”水“属于”极性溶剂“,不超过原记载范围。请问在答复OA时,针对审查意见做出修改时,将权利要求中的“水”去掉是否造成超范围?原申请是否意味着:组合中必须要有“水”和“水与其他极性溶剂?“ 修改前后,本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看到的记载信息是否有改变?
本人小白,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同时给出理由和相关法规,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