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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一个权利要求的OA问题

t_8274_IN12eb

2022-10-13 03:41:56

各位老师好,刚刚入门有如下情况想要请教:

1.我负责的一个案件中,说明书明确记载了A+B+C+D+E的组合,但权利要求只请求保护A+B+C的组合方案,后觉应该保护A+B+C+D+E。现审查员根据了A+B的组合提出了创造性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中A+B+C的组合与对比文件的A+B有实质性的区别。那我方是否可以借此机会,以区别现有技术的方式,把说明书中的D E组分提进权利要求?  修改时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意思是”修改权利要求书时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修改说明书时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还是”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不超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2.另一案件中,我方独权请求保护组合A+B+C,其中A属于C,例如水,化合物B,极性溶剂的组合。客户现提出”水“影响了保护范围,并且认为”水“属于”极性溶剂“,不超过原记载范围。请问在答复OA时,针对审查意见做出修改时,将权利要求中的“水”去掉是否造成超范围?原申请是否意味着:组合中必须要有“水”和“水与其他极性溶剂?“  修改前后,本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看到的记载信息是否有改变?

本人小白,请各位老师提出宝贵意见同时给出理由和相关法规,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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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0

中李

2022-10-17 01:58:16

1、不超范围;2、超范围
六海

2022-10-17 04:18:44

 没看懂,即然ABC相对对比文件AB有实质必区别,审查员只对AB创造性有意见,那还改啥。不就ABC就可以了。
被动修改主要是针对审查意见修改,如果在在被动修改中主动修改,修改余地很小,只能是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比如从权提到独权中等。不是说明书。
t_8274_IN12eb:
好的,明确一下,老师的意思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只能从相对应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修改。而不可以把说明书明确记载的内容直接提到权利要要求书中。  那结合本案应如何理解和运用审查指南5.2.1.3中指出的“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六海:
是不是针对原文件的缺陷修改,具体有几个不可接受的情形,具体可以查阅,像增加独权或从权什么的,都是要原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不管用,会被认为不是针对原申请文件缺陷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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