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富士康,在知识产权圈,首先想到的不是代加工工厂,而是中国知识产权界的“黄埔军校”,为中国大陆培养了第一批企业IPR、专利代理人,在2000年左右,拥有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团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富士康推动了大陆的知识产权的进步,但今天小编要分享的是,他们的商标“富士康”貌似被人钻了空子。
一起看下具体什么情况,2020年4月22日,汕头一家日化用品公司申请了第5类的“富士康”商标,还通过审核,进入公告阶段。

这自然引起富士康公司的注意,在公告期的最后一天2021年2月27日提出了商标异议,可能因为最后一天,提交材料太匆忙,有些材料没有附上,引证的第4964640号“富士康”商标只注册了0501、0504、0507,但要异议的商标审核通过的是0503、0505、0506,因此,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而且恶意复制、抄袭、侵犯在先商号权等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可,结果就是“富士康FUSHIKANG”商标准予注册。

这就有点尴尬了,这么大的知名度,居然被人钻了空子,但估计这件商标接下来要面临富士康的无效,异议不成,那就无效宣告。(还可以提出不正当竞争诉讼,不在此讨论)
为什么异议会失败,究其原因,轻敌,想着能轻而易举打掉这件商标,但从异议文件看,近似是其主要理由,没有提供太多证据证明对方恶意、侵犯在先商号权。(提问:你认为因为什么失败?)
接下来的无效宣告,想必会富士康会重拳出击,至少把《商标法》第十三条给用上,借此机会,整个“驰名商标”,以后异议、无效就方便多了!
但经过查询,发现这家汕头公司,在2009年就申请了第5类“富士康”商标,而且还审核通过,并且在2021年续展了一次,这将很考验富士康的法务们,撤三、无效宣告,搞起来吧!

假如接下来的无效宣告由你来写,该怎么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