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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侵权告知律师函演变为商业诋毁!律师函的正确操作

微知产

2022-03-11 05:46:12

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侵害专利权、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函”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法院认为发函人的行为超出了侵权警告正当维权的界限,属于以不正当方式破坏受函方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提升其自身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实践中,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发起诉讼之前,通常会委托律师发送一封律师函,对受函方的侵权事实发表意见,以期不战而屈人之兵,即使不能震慑对方,对方置之不理,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此,主张受函方明知、应知的侵权恶意,以期获得更高的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然,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一些律师函因措辞不当,不仅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陷入了“商业诋毁”的漩涡。

错误示范

其一,发函方在函件称,受函方模仿、篡改其在先使用的知名产品名称,然已有生效的法律判决认定未达到“名牌”,故,该表述属于捏造虚伪事实。

其二、发函方在函件的标题中称,受函方侵害其专利权,然又有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害专利权,故,该标题与事实不符,属于捏造虚伪事实。

其三,发函方在函件中称,受函方涉嫌以冒用荣誉、虚假宣传的手段蒙蔽消费者,然发函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述“冒用荣誉”的“虚假宣传”行为,故,该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捏造虚伪事实。

其四,发函方不仅将函件发送给了生产商,还发送给了销售商和使用者,且在函件中声称,销售商和使用者可能因此成为共同侵权人而承担连带责任,该表述易使销售商和使用者受到误导从而拒绝交易相关产品,故,属于捏造虚伪事实。

正确流程

其一,发送律师函所依据的权利必须是此时此刻有效的权利,最好是稳定的权利。如:发送律师函所依据的权利是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至少,该权利目前是在有效期内,有持续缴纳年费,且没有被生效文书宣告无效。最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针对该权利出具《专利评价报告》,且报告中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了正面评价;或该专利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有效。

其二,发函方主体适格。发函方是所依据权利的所有人、受让人、继承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关于各主体适用的证明证据可参见《七步解锁商标被诉侵权应对之法》。

其三,发函方已将侵权证据固定。虽然我们希望通过律师函能解决问题,但律师函通常不一定能解决问题,所以在发送律师函之前,务必将侵权证据固定,以免证据灭失,承担诉讼维权败诉的风险,甚至可能因为无法提供在律师函中所述事实的证据,而承担被认定商业诋毁风险。

其四,律师函中的内容应尊重证据和法律。律师函的主文包括简要的事实陈述和意见,事实陈述部分必须建立在已有初步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审慎描述真实合理的事实,不宜夸大其词;意见部分必须依据法律主张。另外,发送律师函的目的是协商解决问题,措辞不宜过分激烈。

其五,应审慎确定律师函的发函对象。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涉及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均可成为律师函的发函对象。但如果均发送律师函予以警告,在法院没有判定侵权的情况下,谁也不能妄言侵权事实存在,可能会伤及无辜,扩大错误警告的影响,甚至可能因销售者、使用者系同行竞争者的交易伙伴,被认定以侵权之名间接抢夺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六,发送律师函前应了解“确认不侵权之诉”。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因发函方向受函方发函后,受函方的行为将处于是否构成侵权的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会影响其与交易伙伴的合作关系,为了避免发函方乱用侵权警告,又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借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设定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发函方如果发函后一直不进入司法程序,受函方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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