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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分案、续案和部分续案简介

成都七星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2-01-10 05:30:58

 (本文由七星天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美国的专利制度,我们在递交一件美国申请之后,可以以此作为母案,递交后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常见的后续申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部分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在美国专利申请的体系中,这三种后续申请是有明确区别的,但往往由于其过于复杂,使得申请人有时会感到迷惑。这三类申请究竟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我们在这里来一一介绍一下。


递交时的差异和共同点


如果暂不考虑实质性的区别,仅从流程的角度,某个后续申请是如何被认定为分案、续案、或部分续案呢?这其实只是简单的填表选项而已。


在递交后续申请时,申请数据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 ADS)中有专门的位置,需要申请人选择此申请是分案续案、还是部分续案。一般来说,申请人的选择就会自动成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官方记录。但是,如果申请人的选择和实质的分类标准不符(例如实际应该是续案却选了分案),那审查员就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做出改动。更有甚者,即使审查员没有提出来,而该申请授权之后涉及了诉讼,则打官司的另一方也是有可能会提出的。从下面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三种申请类型对应很多不同的规则,如果开始时选了一种类型,到诉讼时却被法院认定为另一种类型,那就有可能会导致很严重的被动。因此,申请人应该在后续申请递交之前,就根据实际情况对后续申请的类型做出正确的划分,以避免以后的麻烦。


就递交而言,后续申请最大的共同点是时限,而美国在这一方面是非常宽松的。不论是分案、续案,还是部分续案,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在先申请(即母案)提出之后,以及在先申请被授权/被放弃之前。申请人可以基于最早的原始申请(即第一份美国申请)提出后续申请,也可以针对原始申请的后续申请提出进一步的后续申请。在基于同一份原始申请派生出的所有申请中只要有一份尚处于未决期间,申请人都可以继续向USPTO递交后续申请。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最重要的特征:此后续申请的权要所涉及的发明和母案权要涉及的发明是不同的。简单说来,就是分案和母案分别针对不同的发明。但是,什么才是不同的发明呢?这就很有点见仁见智的意味了。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往往是在母案中出现了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时,才会把在母案中因为RR而撤下的权要在分案中递交,这样就基本保证了后续申请的分案性质不会遭到质疑。这样的操作也可以称为被动分案


具体而言,如果母案中出现了RR,那就意味着审查员认为母案权要有单一性问题。举例来说,母案中的RR指出权1-10属于发明一,权11-20属于发明二,且这两个发明明显不同,有单一性的缺陷,要求申请人从中选择一个发明内容作为实质审查的对象;在答复RR时,申请人选择了发明一,即让权1-10继续接受审查,但撤回(Withdraw)了权11-20;在母案的后续的审查中,权11-20也未能加回(Rejoin)最后只好被放弃(Cancel);为了能让权11-20针对的发明也得到保护,申请人可以在母案被授权或被放弃之前,以分案申请的形式向USPTO提出针对原权11-20的新申请。这样的后续申请,其作为分案的性质基本是不会受到质疑的,这是因为在母案中,权11-20和权1-10分属不同的发明已经得到过官方(母案审查员)的确认了,因此这样的被动分案也是比较常见的。


被动分案相对应的,即使审查员没有在母案中发出RR,申请人理论上来说也可以基于在先申请提出分案申请,这就是主动分案。递交主动分案,虽然从流程上来说只是在ADS中的一个选项处选择分案,但也意味着申请人认为(或承认)分案所针对发明和母案是不同的。但是,也因为这只是申请人自己的界定,后续申请的审查员是可以质疑申请人的选择的;这样的质疑(多数是要求把分案改为续案)会在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中提出,申请人可以抗辩,也可以顺应审查员的要求,改变后续申请的分案选择。因为这种不确定性,实务中被动分案比较常见,而主动分案相对少一些。


从审查的角度来说,分案可以避免基于其母案的Double Patenting Rejection (重复授权驳回),特别是创造性类型重复授权(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简称ODP)驳回。这是因为ODP驳回的基本思路是,在先申请权要所指向的发明和在后申请权要指向的发明高度相似,所以在后申请的权要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在分案中,特别是被动分案中,在后申请的发明早已被确定为与母案发明不同了,这样的情况下再出现ODP驳回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因此,分案可以避免这种情况,这也是分案的好处之一。关于重复授权驳回,可以美国专利申请的期末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


另外,对于分案申请,说明书部分不可超出原申请(母案)的公开范围,因此分案与母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一致。这一点和续案相同,但和部分续案不同。


续案申请


在美国的专利体系中,续案申请通常是指基于已经递交了非临时申请(即母案)递交的延续性申请,但续案权要所指向的发明和母案中的发明的关系并不是像分案与母案那样泾渭分明。一定程度上来说,递交续案就意味着申请人不强调续案权要对应的发明与母案权要对应的发明不同,这是续案与分案在本质上的最大区别。续案申请能够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不能在申请中加入任何在先申请中没有披露的内容。


通常续案申请会延续使用在先申请中的说明书和附图,但是其权要和母案是不同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披露的发明内容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实务中,申请人可以设计比母案更宽泛的权要,以寻求获得更大的范围,也可以估计设计窄一些的权要,以加强专利的稳定性;最常见的情况是续案权要与母案权要有交集,但又包括新特征,这样可以使续案与母案的保护范围有交叉,形成更扎实的保护。


在审查中,续案是无法像分案那样避免重复授权驳回的。但对于ODP驳回来说,可以用期末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的方式来解决。


部分续案申请


在某些方面,部分续案申请与续案申请类似,例如两者都不强调其针对的发明与母案的发明不同。与续案申请相区别的是,部分续案申请允许在其中加入在先申请没有披露的新内容(new matter)。因此,部分续案的好处是可以保护母案未充分保护的技术点,加入新元素构建新权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续案中加入的新内容是不能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因此包含新内容的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评价需要以部分续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可专利性的评判标准,而不能追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在实践中,递交续案申请(包括续案和部分续案)是很多申请人喜欢使用的申请策略,但也应注意到这种申请本身包含了巨大的不确定性。申请人往往可以根据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交续案申请,这就使得部分续案申请的保护范围有更大的可操作空间,对竞争对手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威慑。同时,由于部分续案可以加入新内容,因此有可能获得比母案更宽的保护范围。但要注意的是,部分续案如果是母案或同族的其他申请(如PCT申请)公开一年之后才递交,那这些在先申请就会成为部分续案的现有技术文献,可被用来否定部分续案中权要的创造性。 


综述


关于美国申请的续案制度,可以进一步参考:美国专利制度中的续案申请


总之,分案、续案和部分续案都是专利申请处于未决期间,也即处于未放弃或未授权的状态,申请人可以提出的后续申请。通过递交后续申请,申请人可以利用原始申请的披露内容寻求不同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方便读者更方便对比三种申请类型的特点,我们再在下表中做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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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地址:2021-06-16-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分案、续案和部分续案简介-七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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