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
权1:三个技术特征a、b、c;
权2引权1:增加一个技术特征d;
权3引权2:进一步限定d,出现e,其中e与所述c具有连接关系;
审查意见指出:权3中出现的c未出现在其引用的权2中,导致缺乏引用基础的缺陷。
因为权2引权1,c是权2的隐含技术特征,换句话说,权2的技术方案中包括c啊,审查员为毛发这种意见?是我理解有误吗?
权1:三个技术特征a、b、c;
权2引权1:增加一个技术特征d;
权3引权2:进一步限定d,出现e,其中e与所述c具有连接关系;
审查意见指出:权3中出现的c未出现在其引用的权2中,导致缺乏引用基础的缺陷。
因为权2引权1,c是权2的隐含技术特征,换句话说,权2的技术方案中包括c啊,审查员为毛发这种意见?是我理解有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