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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报的发明和实用,申请日不一样

08_D01KzwJ5

2020-08-30 12:17:56

双报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申请日在前,与实用新型差四天,实用已经授权,发明下一审,说修改发明权利要求,使之与实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均不一样,或者将实用无效宣告无效掉,这些方法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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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0

siceng

2020-08-31 09:32:58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20-8-31 09:34 编辑

申请日不一样,还能申请双报,这符合专利法吗?大家见过吗?您是在做工作呢?还是做选择题呢?还是猜想呢?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工作上有没有错误?应该怎样处理呢?代理机构呢?

《专利审查》规定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对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予以登记和公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及时登记和公告该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361825661

2020-08-31 09:40:18

你这不是双报,双报会让你选择放弃新型或修改发明的权利要求;实用新型只要公开,是否有效,都不影响其抵触申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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