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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请教关于优先权问题

那年春暖花开

2020-06-29 01:56:30

第三十二条 规定: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问题:
2018.5申请专利A,两个月后撤销
2019.8申请了专利B,要求了专利A的优先权,A和B的内容基本相同,两个月后撤销
现在2020.6,想以专利B为优先权基础,再次申请专利C,请问这种情况可否享受2019.8的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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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8

刘海

2020-06-29 02:21:38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A·已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B·己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C,属于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18******796

2020-06-29 02:43:58

根据我简单粗暴的理解,B已经要求了A优先权,如果C专利又能要求B专利的优先权,那会不会导致C专利的申请日相对于A专利的申请日期限超过12个月期限,可以无限期地往后延伸,国内专利申请在后专利要求在先专利的优先权,在先专利视为撤回,若其后几个专利的跨度时间在12个月内,在后专利申请有问题直接撤回重新递交依然要求最开始专利的优先权就好了,没有必要再搞一个专利要求在后专利的优先权;优先权这块我做得不多,也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如果不对,忘论坛大神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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