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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无效中转用的一个问题

Gobean

2020-05-16 09:38:12

各位老师好,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外观设计无效,审查指南中6.2.2中第(1)项的理解——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这个怎么理解,是不是就假如涉案专利是一个正方体的凳子,那么就不用举证,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基本几何形状转用于凳子”,感觉这个跟外观设计的定义“新设计”有点重叠,有没有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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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bject Object]

评论10

bingfeng

2020-05-26 08:47:52

简单来说,根据实物的大小来判断差异是需要关注局部或者整体。大的物品,比如凳子,则上面的细微细节差异可以被认为是细微变化。而小的一颗筛子,上面的纹路那也属于新设计。
bingfeng

2020-05-26 08:50:02

总体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以他的眼光来判断是否会认为近似。这个消费者的定义当然还存在争议(比如轮胎消费者是汽车修理店还是车主),但是总体还是以消费者眼光来判断的,当然是观察整体以后来判断,而不是看一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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