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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权利要求撰写的完整步骤

思博2324587707

2019-07-29 09:36:46

本帖最后由 思博2324587707 于 2019-10-30 13:53 编辑

1、老师讲到对于支撑部形状的描述应该分为第二个申请。那为什么在申请1里,还要把支撑部这一块写成申请1点从权呢?不是分案申请嘛?
回答:其在申请1里,通过引用申请1的核心方案构成一个既能够解决一边起订一边调节、又能够增加起钉稳定性的保护方案;这一方案能够保护一个具体的产品款型,因此,有作为从权的必要性。这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独权的分案申请来提出;
即作为前一申请的从权、又独立分案申请,这种方式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护方式。

2、课程中提炼出来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调节螺杆与起钉锤螺纹连接,为什么后面对调节螺杆的特征进行拓展和补充之后就只写可伸缩调节结构与起钉锤连接?我觉得螺纹连接这种方式也是必要的特征,是不是老师漏掉了?
回答:不知你的提问是否针对《完整的权利要求撰写”这一课程》?
在这一课程的案例中,发明人提供的交底材料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边起钉一边调节”,并提供了“将支撑部与调节钮设于锤头组件两端”构思,来解决前述问题;并且在交底材料中,调节装置不限于调节螺杆,而是各种带有锁定机构的可伸缩调节结构均可;在采用除调节螺杆以外的调节结构来解决技术问题时,只要调节结构与起钉锤的某个部分(锤头组件或把手等)相连,均可解决技术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说,“螺纹连接”并非必要特征。
我想,你在从实施例中提炼发明构思的时候,可能被实施例的具体结构局限了;应该从主要构思出发,综合考虑交底材料的各个实施例,从中找出范围最大的特征的组合。

3、课件中在分析交底材料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时,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可伸缩结构的螺帽,但是交底材料中的第二个实施例采用的是在锤头组件上开螺纹槽与螺纹杆连接的方式来调节支撑部的高度,可见的第二实施例是对比文件2中可伸缩结构的一种具体下位形式具有新型性,至于创造性,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并没有给出锤头组件与调节结构采用螺纹连接的方式来调节支撑部的高度;辛苦老师解答并指导,如何对交底材料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取舍。
回答:对比文件2提到“ 起钉头为为圆柱体,柱面的外表面有外螺纹;锤体中部开孔,其内表面设有与柱体螺纹配合的内螺纹,”,该技术方案与实施例2实质相同;因此,只有实施例3和4才是发明人做出的对现有技术有贡献的技术方案。


4、课程中对2017年考题的独权撰写和标准答案很不一样,尤其对实施例2是不是现有技术这一点和答案说的不同和之前的讲解也不同,有点困惑。独立权利中的特征也和之前讲的不一样
老师说第二实施例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答案不是这样说的,还有就是老师说锤头组件有通孔,调节装置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都写在独权里了,这个也和标准答案不同
回答:你提到的这个课程中,只是使用了2017年考题的素材,但我把对比文件2的内容修改了,这使得这道题与当年的考试题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于技术问题变了,基于技术问题所找到的解决方案必然全然不同。这正是这节课想让大家学习的内容

5、请问,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的标记是不是必须要加括号,可以直接不写标记吗?
回答:可以不写标记,如果要写的话,必须要放在括号中。

6、在撰写权利要求的的时候,第一种:参考答案先将需要分案申请的独权,先写成从权,后面再说分案理由,再将分案的独立权利写出。
第二种参考答案:只写主案的独权和从权,分案的技术方案,不往从权里概括,直接说明分案里有,再写出分案的独权。这两种写法那种对,我们应该怎么选择?
回答:在选择上述某一情况之前,先得确定这两个独权的方案能否相互引用,即,某一独权方案是否可以作为另一独权方案的附加部分;
如果可以,则最好的权利要求布局方式是第一种;但分案是写独权还是写出全部权利要求,要看试题说明确定。


7、独权中已有“在所述可伸缩调节结构穿过锤头组件的顶部固定支撑部,所述可伸缩调节结构底部设有调节控制钮”的表述,是否还有必要加上“所述固定支撑部和调节控制钮位于锤头组件的两侧”的表述,甚至加上以后会不会造成不简明的缺欠?
回答:回答:不知道上述问题是针对17年真题原题吗,还是修改后的题目?如原题,“所述可伸缩调节结构底部设有调节控制钮”不是必特;
如是修改后的题目,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判断一个特征是否应当加入独权——如果一个特征加入独权后并没有增加新的特征,而只是将不清楚的问题说的更清楚,那就不会有不简明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加特征、原来的方案已经是清楚的,当然最好不加。
就本题而言,我觉得加上更明确。
8、虽然实施例3、4中都有“锤头组件上设有贯穿的通孔”的表述,但实施例3中贯穿通孔的是螺杆,实施例4中贯穿通孔的是把手,螺杆是贯穿在把手中的,个人认为两个实施例中部件位置连接的关系实质不同,独权中将上述技术特征概括为“可伸缩调节结构通过通孔贯穿锤头组件”会不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回答:两个实施中,调节结构确实都是贯穿锤头组件的,因此,这一方案实质上在说明书中是存在的;但这个特征是与“所述可伸缩调节结构穿过锤头组件的顶部固定支撑部,所述可伸缩调节结构底部设有调节控制钮”共同来构成功能单元、解决技术问题,因此,实施例中的部件具体连接关系不影响这一功能单元的存在。


9、在实务撰写的时候,权利要求撰写时技术特征是不仅要概括交底材料实施例的内容,也需要涵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吗?看13年真题撰写里面,部分从权的限定部分都是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特征
回答:前几天已经回答过该问题;
一般来说不需要涵盖对比文件;13年的处理方式有其特殊性,不具备通用性。

10、请问考试的时候题目为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需要将修改的方式写出来吗?只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可以吗?
回答:一般来说需要写修改方式。


11、请问在考试的时候答复无效宣告意见审查书时,如果对意见审查书里提出无新创性的理由表示赞同该理由成立的时候,是否需要详细分析该权利要求没有新创性的理由(比如列出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等),还是简要说明就好?
回答:我们应该讲过,对第三方(审查员、无效请求方等)提出的理由进行分析时,要从理由(结论)是否正确、法律逻辑是否正确、分析过程是否正确3个方面来评述;因此,你上述说的这个情况,只能说明理由或结论正确,并不能说明其法律逻辑和分析过程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则简要说明即可;如果任何一个方面不正确,都需要详细评述。

12、在实务撰写的时候,权利要求撰写时技术特征是不仅要概括交底材料实施例的内容,也需要涵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吗?看13年真题撰写里面,部分从权的限定部分都是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特征
回答:前几天已经回答过该问题;
一般来说不需要涵盖对比文件;13年的处理方式有其特殊性,不具备通用性。

13、老师有个问题我实在想不通,以空气净化器为例,撰写这一道题,已经认为需要另案提交申请了,为什么还要把螺旋导风片的方案写在权利要求里面?我认为直接另行提出,没有必要再写进权利要求书里面了
回答:权利要求撰写的目的是对交底材料里的技术方案给以最好的权利布局;因此,你的这个问题就是对一个技术方案应当如何进行权利布局,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另案提交,即对这一方案进行最大范围的保护,这是权利布局的第一个方面;
而将该方案作为消声净化器的从权,是对应一个既有螺旋导风片从而净化效果更好、又能消声的保护方案,这种保护方案对应了一个更加优化的技术方案,从而在未来一旦涉及有对应产品侵权时拿出更加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因此,另案提交、同时又作为第一套申请的从权,是对一项技术方案更好的权利布局方式

14、R21第一款规定,独权应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R21第二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请问在独权撰写时特别是考试过程中,什么情况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什么情况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回答:比如,开拓式发明,因为不存在现有技术特征,只需要特征部分。

15、实务题中会涉及宽限期的问题吗?如果涉及,会如何考核?宽限期的适用情况都是什么?麻烦老师给予解答
回答:历年考试中无先例;如果有,其考试的方式不会超出卷一的出题方式;具体规定可见《审查指南》第一章6.3.


16、在答题时,比如帮客户分析审查通知书或者撰写无效等,是否需要把相应的法条内容写上?如果说审查员指出有A26.4的缺陷,给客户的信里就要先写“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然后在帮客户分析缺陷问题;如果直接说明理由,或者按照自己的话把法条的意思写出来,是否扣分?
回答:需要法条+结论,即法条的条款+结论;否则可能影响得分。
再问:那是不是需要把法条的内容一字不差地写出来,法条写错但整体意思对应该也会扣分吧?
回答:法条的条款需要写而且不能写错;法条内容不是必须,尽量有把握才写

17、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是不是只要方案没增加内容,但从权的条数增加是可以的?比如从原来的从权中抽出优选部分再做一条从权,这样修改符合规定吗?
回答:可以。但需要针对审查意见提到的缺陷。

18、撰写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我不能直接撰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而一定要写明理由吗?我能不能直接撰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还是一定要写明理由啊
回答:既需要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也需要写修改说明。如果你说的理由是指具备新创性的理由的话,那么,在无效请求答复中是需要写


19、请问显著答无效题的话,抬头写: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是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是说机构改革了吗?
回答:简化起见,可以都称为“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20、如何判断一个实施例可以写几个从属权利要求,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是一个句号一个技术方案吗?把几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合到了一个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写,会扣分吗?
回答:一个实施例可以写几个从权,并没有明显的标志,就是根据课程上讲的有几个技术方案就写几个实施例;
把多个从权合到一个从权中写,有些情况下会造成本来能得到分的从权得不到分,但不会倒扣分。


21、实质审查中,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权利要求1-4存在缺陷,但权利要求5也没有新创性,但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指出来,那是不是修改的时候,权利要求5可以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5啊?
回答:根据程序节约的原则,在考试中,如果明显不具备新创性的权利要求作为独权,将导致审查员再一次发送通知书,这不符合考试的精神。因此,是不可以的。


22、08年真题,按照新指南的要求,防粘剂那些特征,和偏心30度的那些特征是不是不能补充进修改后的从权里?是不是算添加了新的技术方案?
回答:要看在无效阶段还是实审阶段;无效阶段不能将原来权利要求里不存在的特征补入;实审阶段可以,但要依审查意见来修改。

23、在权利要求撰写完整步骤中,实施例1中调节螺杆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实施例2中调节螺杆与把手螺纹连接,最终老师概括为调节螺杆与起钉锤螺纹连接,但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起钉锤包括锤头组件、把手、支撑部和调节螺杆,调节螺杆为起钉锤的一部分,这样描述可以吗
回答:你的问题提的不够确切,这反映出你对独权撰写的思路的掌握可能还不是特别的透彻和熟练;可在接下来几天的复习过程中练习让自己在提问题时更加精确定位你所困惑的法律问题究竟是什么;
就本题而言,我猜测你的顾虑大约是独权方案是否会因为这一概括而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即,你对于独权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这点应当如何判断,心里没数;(如果你的困惑不在于这个法律问题,你可以继续提问,明确你对该独权的担心究竟在于哪一法律问题;)
就本题而言,我认为它是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原因在于这个方案是由2个实施例支持,即你上述说的两种情况“实施例1中调节螺杆与锤头组件螺纹连接,实施例2中调节螺杆与把手螺纹连接”,从整个权利要求完整的技术方案而言(要注意理解权利要求是否解决技术问题,不能只看某个特征,而要把这个特征放到整体方案中来理解),在有了“调节螺杆与起钉锤螺纹连接”,再加上“在所述可伸缩调节结构穿过锤头组件3的顶部固定支撑部,远离固定支撑部的另一端(或可伸缩调节结构底部)设有调节控制钮,所述固定支撑部和调节控制钮位于锤头组件的两侧”特征一起,就毫无疑义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再问:我是想说既然调节螺杆为起钉锤的一部分,在概括他的位置关系的时候,又概括为调节螺杆与起钉锤螺纹连接,是两个单独关系的部件,这样描述会不会有矛盾?在撰写权利要求限定部件的位置关系,可以采用这种组成部件跟整体的连接关系来限定吗
回答:从这个角度确实“调节螺杆与起钉锤螺纹连接”的表述不恰当;删除这个特征,应该也能解决技术问题。


24、实务考试中,如何平衡技术特征和所述的位置连接关系之间的关系?即理论上来讲,独权写有技术特征即可,其所属的位置连接关系是可以放到从权中的,但這里面就会有一个违反A26.4的情况。這是因为,分析题中這是缺陷,需要论述;撰写题中這是考察从权撰写的方式。老师能否总结一下,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答题。
回答:可能你对不支持有个误解,认为只要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方案中有不同特征,就不支持;但实际上,考试时、尤其是在权利要求缺陷分析时,需要有明确的反例才能说缺少某个特征无法解决技术问题;一般的连接或位置关系特征,如果不是与技术问题的解决直接相关、或者与核心特征相关的,均属于“灰色特征”,参考答案对这种特征的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所以,我个人建议,考试时如果有足够的时间余力,可以将这种不密切相关的特征筛选出来放在从权;如果时间不充裕,也可以直接使用交底材料的记载。

25、权利要求撰写的完整步骤中老师为什么把画出的第4个技术方案去除了?现有技术和交底材料中均没有公开可以适用不同长度钉子!

回答:这个案例应该是修改过的案例;在修改后的现有技术中,第4个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了。你可以找一下我修改后的案例文件。

26、对于权利要求中上位概括方面,如何平衡?分析题中,若是基于一个实施例来进行上位概括,这个明显是不符合指南的规定的,這个缺陷需不需要指出?比如2018年的权1,“所述滤光区(14a,14b, 14c, 14d)与所述光源(13)的相对位置是可以改变的”,实际上其只有一个“旋转”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题中,两个实施例或者以上才能概括,或者交底材料中给了提示,比如可拆卸,可移除之类的文字。也就是说,撰写题中,老老实实遵从指南的规定,别多想。那么分析题呢?多想,少想的分界线在哪里,我们如何平衡?
回答:《审查指南》中并未限制对一个实施例进行概括,因此,一个实施例进行上位,并非不符合指南规定。
其中的关键还是在于概括后的保护方案中是否存在明显的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如果有明显不能解决的,即明显反例,则概括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若没有明显反例,则并非不可概括;
但确实不同的出题人员概括把握的尺度有些差异;但这种差异既无法预测、也无法消除;我个人建议,大致根据概括的大原则、即以交底材料的表述为基本依据,适当概括即可。

27、考试权利要求撰写,如果实在识别不了分案还是合案,怎样处理可以尽量地多拿点分?又分案又合案方式可取吗?   
回答:没有套路可用;无论是分错案还是合错案,对分值都有很大影响;既合案又分案是否可行,这个要看具体案例而定;如果错误的合案的独权有很多偏差,也会影响得分。

28、多个实施例之间概括困难,怕独权丢分,可以直接一个实施例一套权力要求吗?这样情形下的从权有没有分?怎样处理可以尽量多拿分?
回答:每个实施例单独写一套权利要求,这种方式得分很少。

29、请问《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六章第三节里:实用新型的无效审查中应考虑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其中的方法特征具体指什么,可以举例说一下吗?考试中如果让判断方法特征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应该用哪个条款?请老师解答一下
回答:操作步骤、操作条件等都属于方法特征;
按照专利法第2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实用新型不能用来保护方法的改进;因此,可以使用法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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